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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烟草非法经营案例,违法经营烟草案例

今天给各位分享石林烟草非法经营案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违法经营烟草案例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富华法律网(www.fhysw.com),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非法经营烟草数额20万以下怎么量刑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营数额二十万依法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扩展资料: ?

案例:无证卖香烟非法经营被判刑

12月10日,横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苏某某接手他人位于横县校椅镇东圩街的某批发部并迁移至东圩街其住宅一楼处继续经营。同年10月20日,原某批发部经营者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横县烟草专卖局注销。随后,苏某某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某批发部搬迁后所在位置不符合条件而没有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为增加批发部的经营利润,自2014年12月起,苏某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通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陆某某、黄某某、罗某某向横县烟草专卖局订购共计216600元的卷烟后销售获利,其中通过陆某某订购76500元的卷烟,通过黄某某订购130100元的卷烟,通过罗某某订购10000元的卷烟。

2015年3月20日,横县烟草专卖局在苏某某经营的某批发部及其住宅内查获尚未销售的真龙、双喜等44个牌号共计378.9条卷烟。经广西壮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查获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经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查获的378.9条卷烟价值共43336.05元。

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非法经营的罪行。

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卷烟,非法经营数额达21660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案发后,苏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非法经营的罪行,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苏某某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苏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相关法律,遂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法经营罪

参考资料来源:南宁法院网-无证卖香烟 非法经营被判刑

非法经营烟草罪量刑是根据涉案金额还是所得金额?

已销售的,按所得金额;未销售的,按涉案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商检会[2003]4号发布,自2003年12月23日起实施):

一、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

(一)关于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或者尚未完全销售行为定罪量刑问题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二百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无法计算货值金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1、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

2、生产伪劣烟用烟叶数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

(二)关于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行为定罪处罚问题

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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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男子非法经营烟草领刑又被罚

东兰县的陈某,冒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最终落入法网。近日,东兰县人民法院以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2年11月29日至2013年8月13日期间,陈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冒用陆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自治区烟草公司河池市公司东兰营销部购进卷烟420条,累计购进金额56590元(批发价)。然后,陈某将这些香烟拿到东兰县东兰镇陵园街某皮革护理店对外零售,已销售卷烟金额54609.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陈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且属初犯、偶犯,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作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河池网-男子非法经营烟草领刑又被罚

自己私卖走私烟草,犯法吗?最多判几年?

私卖走私烟草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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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爷俩倒卖走私烟构成非法经营罪目前均被刑拘

毕某利用“人肉背货”的方式,从韩国背香烟回石岛,再由儿子毕某某通过微信等渠道进行销售。约一年的时间里,毕某父子俩销售香烟约3000条,涉案金额40余万元。日前,父子俩均被刑事拘留。

日前,荣成市公安局接烟草专卖局举报:有人通过微信非法销售韩国香烟,数额较大。接到线索后,荣成市刑侦大队民警展开了调查。经科技研判,民警确定了犯罪嫌疑人毕某和毕某某,两人系父子关系,同时还查清了其位于荣成市斥山街道办某小区存放香烟的仓库。

5月10日,民警将毕某和毕某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了各类韩国香烟300余条。

经查,自去年5月份至今,犯罪嫌疑人毕某专门从韩国背香烟回石岛,由其儿子毕某某通过微信等渠道进行销售,涉案金额40余万元。毕某及其儿子未经专门机关审批,私自倒卖香烟,数额较大,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日前,毕某父子二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 威海:爷俩倒卖走私烟构成非法经营罪 目前均被刑拘

中国刑法烟草非法经营罪50万左右怎么判刑案例分析

非法经营烟草金额达到50万元,涉嫌非法经营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量刑要结合实际案情,看有无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非法经营罪烟草案例是什么

一、非法经营罪烟草案例有:1.1案号:(2011)刑初字第217号主要案情:2010年8月6日9时许,被告人黄晓明驾驶五菱面包车从鹤壁市淇县秦某某处购买玉溪牌卷烟、红塔山牌卷烟一批。回途中,被安阳公安高速交警查获,被告人黄晓明遂弃车逃匿。1.2裁判要旨:被告人黄晓明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在鹤壁市淇县进烟行为,其行为由烟草管理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即可,不属于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不应按照犯罪处理。案例2.租用或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经营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2.1案号:(2014)南溪刑初字第53号主要案情:2012年7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租用何某甲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翠金街开设翠金烟酒门市,主要经营香烟、酒类等商品。经当地烟草专卖局查获,扣押假冒烟草一批(没有达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且核实被告人陈某某也从当地烟草专卖局订购香烟进行销售,总金额达360989元。2.2裁判要旨: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租用或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烟草专卖部门进货后在指定地点经营,与持证人本人经营没有实质区别,没有扰乱市场秩序,也无损国家税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被告人持有他人许可证进行经营,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在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查获的假冒卷烟价值达不到刑罚追究的数额。案例3.在持有烟草零销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批发行为的,属于超范围经营,是行政违法行为,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3.1案号:(2014)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155号【类似的判决书还有(2015)赣中刑二终字第190号、(2015)长安刑初字第00205号判决书、(2014)鄂随县刑初字第00058号判决书、(2011)文刑初字第218号判决书、(2016)川1112刑再4号判决书、(2016)川1112刑再3号判决书、(2014)井刑初字第00095号判决书。】主要案情: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陈新林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具持烟草零售许可证的被告人马某汇、刘某甲低价批量购买烟草,共计4508460元。3.2裁判要旨:被告人马某、刘某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的超范围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当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二、【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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