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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烟草非法经营案例,岷县烟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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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烟草数额20万以下怎么量刑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营数额二十万依法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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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无证卖香烟非法经营被判刑

12月10日,横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苏某某接手他人位于横县校椅镇东圩街的某批发部并迁移至东圩街其住宅一楼处继续经营。同年10月20日,原某批发部经营者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横县烟草专卖局注销。随后,苏某某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某批发部搬迁后所在位置不符合条件而没有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为增加批发部的经营利润,自2014年12月起,苏某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通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陆某某、黄某某、罗某某向横县烟草专卖局订购共计216600元的卷烟后销售获利,其中通过陆某某订购76500元的卷烟,通过黄某某订购130100元的卷烟,通过罗某某订购10000元的卷烟。

2015年3月20日,横县烟草专卖局在苏某某经营的某批发部及其住宅内查获尚未销售的真龙、双喜等44个牌号共计378.9条卷烟。经广西壮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查获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经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查获的378.9条卷烟价值共43336.05元。

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非法经营的罪行。

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卷烟,非法经营数额达21660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案发后,苏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非法经营的罪行,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苏某某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苏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相关法律,遂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法经营罪

参考资料来源:南宁法院网-无证卖香烟 非法经营被判刑

非法经营罪烟草案例是什么

一、非法经营罪烟草案例有:1.1案号:(2011)刑初字第217号主要案情:2010年8月6日9时许,被告人黄晓明驾驶五菱面包车从鹤壁市淇县秦某某处购买玉溪牌卷烟、红塔山牌卷烟一批。回途中,被安阳公安高速交警查获,被告人黄晓明遂弃车逃匿。1.2裁判要旨:被告人黄晓明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在鹤壁市淇县进烟行为,其行为由烟草管理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即可,不属于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不应按照犯罪处理。案例2.租用或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经营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2.1案号:(2014)南溪刑初字第53号主要案情:2012年7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租用何某甲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翠金街开设翠金烟酒门市,主要经营香烟、酒类等商品。经当地烟草专卖局查获,扣押假冒烟草一批(没有达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且核实被告人陈某某也从当地烟草专卖局订购香烟进行销售,总金额达360989元。2.2裁判要旨: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租用或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烟草专卖部门进货后在指定地点经营,与持证人本人经营没有实质区别,没有扰乱市场秩序,也无损国家税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被告人持有他人许可证进行经营,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在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查获的假冒卷烟价值达不到刑罚追究的数额。案例3.在持有烟草零销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批发行为的,属于超范围经营,是行政违法行为,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3.1案号:(2014)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155号【类似的判决书还有(2015)赣中刑二终字第190号、(2015)长安刑初字第00205号判决书、(2014)鄂随县刑初字第00058号判决书、(2011)文刑初字第218号判决书、(2016)川1112刑再4号判决书、(2016)川1112刑再3号判决书、(2014)井刑初字第00095号判决书。】主要案情: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陈新林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具持烟草零售许可证的被告人马某汇、刘某甲低价批量购买烟草,共计4508460元。3.2裁判要旨:被告人马某、刘某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的超范围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当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二、【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国刑法烟草非法经营罪50万左右怎么判刑案例分析

非法经营烟草金额达到50万元,涉嫌非法经营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量刑要结合实际案情,看有无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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