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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烟草庭审现场,非法经营烟草案例判决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非法经营烟草庭审现场,以及非法经营烟草案例判决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非法经营罪烟草案例是什么

一、非法经营罪烟草案例有:1.1案号:(2011)刑初字第217号主要案情:2010年8月6日9时许,被告人黄晓明驾驶五菱面包车从鹤壁市淇县秦某某处购买玉溪牌卷烟、红塔山牌卷烟一批。回途中,被安阳公安高速交警查获,被告人黄晓明遂弃车逃匿。1.2裁判要旨:被告人黄晓明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在鹤壁市淇县进烟行为,其行为由烟草管理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即可,不属于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不应按照犯罪处理。案例2.租用或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经营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2.1案号:(2014)南溪刑初字第53号主要案情:2012年7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租用何某甲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翠金街开设翠金烟酒门市,主要经营香烟、酒类等商品。经当地烟草专卖局查获,扣押假冒烟草一批(没有达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且核实被告人陈某某也从当地烟草专卖局订购香烟进行销售,总金额达360989元。2.2裁判要旨: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租用或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烟草专卖部门进货后在指定地点经营,与持证人本人经营没有实质区别,没有扰乱市场秩序,也无损国家税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被告人持有他人许可证进行经营,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在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查获的假冒卷烟价值达不到刑罚追究的数额。案例3.在持有烟草零销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批发行为的,属于超范围经营,是行政违法行为,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3.1案号:(2014)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155号【类似的判决书还有(2015)赣中刑二终字第190号、(2015)长安刑初字第00205号判决书、(2014)鄂随县刑初字第00058号判决书、(2011)文刑初字第218号判决书、(2016)川1112刑再4号判决书、(2016)川1112刑再3号判决书、(2014)井刑初字第00095号判决书。】主要案情: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陈新林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具持烟草零售许可证的被告人马某汇、刘某甲低价批量购买烟草,共计4508460元。3.2裁判要旨:被告人马某、刘某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的超范围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当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二、【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江苏男子自驾运输445条烟被全部没收,愤而起诉烟草局,最后法院咋判的?

这件事说的是一个家里开烟草店的江苏男子,他使用自己的车辆运输几百条香烟。结果他的这种行为毫无疑问被交警发现,并顺便通告了烟草局。烟草局根据相关规定将这批香烟罚没,这名男子气不过,向法院起诉烟草局,对于这名男子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法院的判决结果自然是这名男子败诉。

就算事出有因,可确实存在违法行为

其实当时他在法庭上起诉烟草局的时候,与当时参与庭审的人员说过一个特殊的情况,那就是他的家人把这些香烟放在他的车上,而他毫不知情就直接将车辆驾驶出去。如果确实是他所说的这种情况,被烟草局执法人员发现,并对所有的香烟进行罚没,那么这种情况确实是比较冤的。

不过他的这种说辞是难以经过推理论证的,因为他的家人如果想把香烟存储在车上,显然不符合一般的储存常识。香烟很容易受潮,而且也不能放在高温的地方,汽车在经过太阳暴晒以后很容易在车内形成高温,在这种长期高温储存环境下,香烟会丧失原有的品质,在口感上会有不同的感觉。

还有400多条香烟,存放的体积是相当庞大的,不管是小轿车还是面包车,400多条香烟所形成的装载面积都是一望可知的。他在上车期间没有检查到就直接将车开出去,显然不符合逻辑。而且把香烟全部放在车里,在客观上就存在着运输大量香烟的嫌疑,所以他的这种说法并不具备推理的逻辑性。

香烟是专卖专送制度,这是基本常识

其实香烟专卖制度早就有了,在解放前也就是1927年当时的政府就制定了《烟草公卖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烟草专卖法规,对于烟草专卖有了较为清晰的脉络。到了新中国成立于后,我国于1983年制定颁布了《烟草专卖条例》,确立了属于新中国的烟草专卖制度,由国家生产和国家指定零售商销售。这有效地避免了烟草市场的混乱,国家统一定价并设计必要的警示语句,保证了烟草市场价格的稳定,也客观上降低了烟草上瘾的可能性。

而且,烟草公司多执行烟草专送制度,也就是说你所购买的香烟必须由烟草局进行专门的人员和车辆进行配送到具备销售香烟资格的店铺和超市内。而且这个事情具有专人负责制,并有严格的交接程序来完善这一制度。而这位江苏的男子,他家里本来就是开烟草店的,卖香烟也不是一次两次,对于这套流程以及相关的制度根怎么不可能不知道?如果确实是他家里人造成的问题,那么到确实冤枉,。如果是他自己存在侥幸心理,想要冒险运输大量香烟,才导致这样的结果,那么现在这样的结果,根本就不值得同情。

烟草局的做法很合理,法院判决也没有任何问题

其实从这件事情来看,交警烟草局以及法院的做法,根本就没有任何违规的地方。交警按照《交通道路安全法》依法对车辆进行拦截和检查,这种做法无可指摘。而在发现车内有大量香烟的时候,及时通知烟草局过来处理,也没有越权,属于正常的通知兄弟单位来处理事情。加上这位江苏男子,确实存在大量运输香烟的客观事实,烟草局工作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将这一批价值21万元的香烟全部没收,也没有任何问题。

这名江苏男子起诉烟草局的行为属于声张自己的法律权益,但是烟草局在执法过程当中并没有知法犯法的行为,其具体做法也是依照《烟草专卖条例》为基础执行罚没操作的,在执行的时候也没有和这名男子发生言语和肢体上的冲突,所以法院判决自然是烟草局胜诉,而这名江苏经营烟草店的男子败诉。

所以对于这样的事情,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做任何事情,只要存在违法的行为并被执法人员发现,那么被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是很正常的事情,当然如果你觉得执法部门在进行执法过程,当中有违法或者是过度执法的行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声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大家也需要对烟草专卖制度有一定的了解,给远方的亲人邮寄香烟一次不能超过两条,邮寄烟叶、烟丝的时候每次最多五公斤,自己尝试长途运输香烟是一种违法行为。而如果有选择的话,也尽量不要把香烟作为礼品赠送给其他人,因为烟草毕竟是对人体有伤害的一种特殊物品,而且长期使用有上瘾的可能性。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送礼还是选择有健康积极意义的比较好!

跨省倒卖香烟,25人被判刑,买卖真烟也违法吗?

很多人只知道卖假烟违法,其实,不按规定贩卖真烟也同样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对烟草制品实施行政许可制度,无证生产、销售以及运输卷烟等制品,都是禁止甚至犯法。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即属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等许可证明,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即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于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些年跨地域倒卖香烟的案件屡见不鲜,很多人为了巨额利润铤而走险。

2020年甲、乙、丙三人是从事跨闽、浙省域客运班车的工作人员,在不同地区购买香烟的过程中,三人发现相同品种的卷烟在不同地区的销售价格存在差异,便开始利用从事客运班车的便利,在不同地区间倒卖中华、黄金叶等卷烟,赚取差价。短短两个月,三人共倒卖了价值30余万元的卷烟,非法营利数千元。本以为这是一项合法买卖,不料却触犯了法律,最终被烟草部门查获。三人被当地法院判处二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金。

2018年5月,北仑公安分局春晓派出所接到线索,得知周某非法销售香烟的事情。为严厉打击此类非法经营的行为,北仑警方联合北仑烟草局,于5月29日在周某的家中对其实施了抓捕,现场查获“中华”、“黄鹤楼”、“利群”、“黄金叶”等10种品牌香烟1234条,涉案金额达80余万元。

2017年4月,魏某某、余某某与周某某进行卷烟非法交易3次,共计交易价值39万余元红河牌香烟7955条。5月16日22时许,魏某某、余某某在周某某家副食店内进行卷烟非法交易时,被遵义市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并查获红河牌香烟1601条,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86180元。

2016年7月,为赚取利润,武汉男子李某从十堰的小商店里收购散烟,然后倒卖至武汉。李某在湖北省郧阳区再次作案时,被烟草工作人员抓了个现行。

在我国烟草实行专卖,不可随意生产销售,提醒大家不要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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