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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非法经营药品案例,漳州假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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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非法经营罪案例是怎么样的

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浙江世纪黄金公司非法经营案

经检察机关查明,浙江世纪黄金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张勇的决策下,从2005年7月开始非法经营黄金期货。张勇指使其公司员工王剑平设计开发了网上黄金期货交易系统,并通过大力宣传,招揽大批来自全国各地的客户炒黄金期货。炒金业务均通过公司网络系统进行,与国际黄金市场并不接轨,只是大致上按照国际即时金价的浮动报价,供客户进行参考,客户通过买进或者卖出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同时充当买方和卖方,并按每笔交易向客户收取“网络使用费”和“仓储费”。交易的主要特征为标准化合约、定金放大、当日结算、强行平仓等,在交易中并不交割黄金实物,定金放大最高为50倍,即用2%的定金可以购买100%的黄金合约。这种交易方式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

至2008年6月案发前,浙江世纪黄金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上共存在客户1217个,共产生交易176579笔,公司共向客户收取黄金交易定金2.75亿余元,放大后交易金额总数达583亿余元。根据查获的账户统计,该公司从非法黄金期货业务中至少获利1.1亿余元。

另查明,浙江世纪黄金公司还非法经营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推出理财计划,签订协议,共向181名客户收取2000余万元资金,并将上述资金以公司的名义投入黄金市场炒金。此外,浙江世纪黄金公司系张勇借资注册,在通过验资,取得工商登记后张勇即将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抽逃。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100万元。被告人张勇犯非法经营罪、抽逃出资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被告人王剑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例二:黄光裕非法经营案

被告人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益祥公司)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源公司)等单位,通过郑晓微(另案处理)等人私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港币8.22亿余元(折合美元1.05亿余元)。被告人黄光裕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破坏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

案例三:于博怀非法经营案

2006年3月起至2007年5月间,被告人于博怀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及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粒人民币5元的价格从许东(另案处理)处购入假冒美国辉瑞制药公司已注册“万艾可”和“VIRGRA”商标的药品(俗称“伟哥”),后于博怀通过网络联系方式,再以每粒1.2~1.5美元的价格先后4次将上述假冒药品向他人销售,共计14

030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2007年6月14日,于博怀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博怀犯非法经营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于博怀明知是假冒“伟哥”却予以购进、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销售假冒“伟哥”的行为,既侵犯了药品管理制度、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也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侵害,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于博怀在没有“经营药品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假冒“伟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博怀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我不是药神原型判了几年

现实版“药神”翟一平案宣判:犯非法经营罪,从轻判三缓三

从德国代购抗癌药、通过QQ等渠道向国内患者销售、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刑拘……几乎是电影《我不是药神》的翻版情节。

澎湃新闻近日获悉,被称为现实版“药神”的翟一平案日前宣判。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翟一平伙同他人共同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数额达47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翟一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翟一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对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认知,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翟一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翟一平向澎湃新闻表示,他接受判决结果,没有上诉。目前他已经在社区进行矫正。

和电影《我不是药神》类似的情节、境外已上市药品是不是假药的争议、病友的100多封求情信,曾让翟一平案备受关注。

从德国代购抗癌药,涉案金额470多万

翟一平案案发于2018年7月,距离电影《我不是药神》上映不过20天。

澎湃新闻获得的经翟一平证实的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沪7101邢初273号】显示,翟一平,男,1972年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2018年7月24日翟一平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据《中国青年报》等媒体公开报道,翟一平被刑拘时涉嫌的罪名是销售假药罪,后来变更为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被告人翟一平和郭某洪(另案处理)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决定,由郭某洪利用境外渠道购买0PDIV0、KEYTRUDA、LENVIMA抗癌药品,经国际航班乘务人员私自带入境内交给被告人翟一平,后由翟一平负责通过QQ、微信等渠道向癌症患者销售。其中,0PDIV0(100mg/10ml)售价为人民币13,500元、0PDIV0(40mg/4ml)售价为5,500元、KEYTRUDA(100mg)售价为28,000元、LENVIMA(30粒装)售价为19,500元。2018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翟一平与郭某洪共同非法经营药品数额共计470余万元。

2018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翟一平租住的上海市宝山区某住宅将其抓获,当场查获部分0PDIV0、LENVIMA药品,在其租用的宝山区另一处房屋查获部分KEYTRUDA药品。经药品生产企业认定,上述被查获的药品均系正规生产药品,且均于2018年7月至9月间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在中国上市销售。被告人翟一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内容一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翟一平伙同他人共同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数额达47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翟一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翟一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对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认知,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25条第1款,第27条,第67条第3款,第72条,第73条第2款、第3款,第52条,第53条,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第3款,第11条第1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翟一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翟一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赃物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翟一平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判决书的落款时间是2019年10月17日。

假药认定有争议,新法已修改

翟一平案案发与电影《我不是药神》的上映几乎同步,二者都反映了现实与法律在代购抗癌药方面的碰撞等严肃命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案发后,多家媒体从不同角度对案件进行了报道和探讨。

原《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依照该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该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视为假药。根据刑法,生产、销售假药的,最低处罚标准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国青年报》2018年8月16日刊发的评论文章指出,没列入监管部门药品名录或没有经过相关审批的药,是法律层面上的假药,但不等于是客观事实上的假药。翟一平为病友代购的抗癌药虽是法律层面上的“假药”,却是具有很好疗效的真药,将其“一刀切”视为假药予以惩处有欠公平正义。现行法规将未经批准或检验进口的药认定为假药,值得重新审视。

评论认为,就个案权衡利害,翟一平代购行为的利显然胜过弊,并没有造成明显危害性后果。在关乎救死扶伤、人命关天的进口药代购案件中,执行法律要充分权衡可能会带来的现实影响和社会后果。

另据《华商报》报道,翟一平案案发后,该案的两位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写信,建议修改刑法对于销售假药的规定。

建议信称,只要没有政府批文,所有的进口真药,一律作为《刑法》上的“假药”,哪怕是国际著名厂商生产、国外普遍有效、对国内起到填补作用的好药,甚至是治疗癌症等的救命药而非误人害人的假药,严重超出国民对“假药”文义范围的理解。这与《刑法》应按“文义解释”这一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也有一些媒体的报道提出了另外的疑问。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2018年8月18日报道,与电影中贴钱帮病友们买药的“程勇”不同,翟一平在购药链条中获得了利益,其数量和性质并不简单;与现实中的陆勇也不一样,翟一平虽曾罹患肝癌,但他从未吃过自己分发给病友的药品,且两种药物在德国均系需医生指导使用的处方药。

报道还指出,翟一平不知道从自己手中分发出去的药物真假和来源,用于配送的“冷链车”也不存在。他并不清楚药物原价是多少,所谓的5%代购费也是“随意估算的”。

另据《中国青年报》报道,翟一平所代购的PD-1已于2018年8月28日在全国50多个城市正式开售,且境内零售价比从德国代购更便宜。100mg/10ml规格零售价为9260元,40mg/4ml规格零售价为4591元。

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新《药品管理法》第124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在审议通过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表示,这次对假劣药的范围进行修改,没有再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列为假药,这是回应老百姓的关切。

在现实中,《我不是药神》中“程勇”的原型、江苏无锡慢粒白血病患者陆勇,检察机关也最终决定对其不起诉。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案例分析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萍刑一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志明,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栗县人,高中文化,农民,家住上栗县东源乡石岭村水窝里组。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0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被逮捕。现押于萍乡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建华、朱水清,江西省宜春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小芳,女,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上栗县东源乡石源村曾家里组。因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00年3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萍乡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志辉,江西省萍乡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伟,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栗县人,高中文化,农民,家住上栗县东源乡石源村河连塘组。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0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因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逮捕。现押于萍乡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徐振武、谢宁,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金义,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漳州市人,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家住漳州市漳浦县官任镇红霞村。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00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萍乡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何腾云,江西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丽,女,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上栗县东源乡石源村河连塘组。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00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被逮捕。现押于萍乡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吴鹏远、吴中华,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志,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上栗县东源乡石源村河连塘组。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00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因涉嫌窝藏赃物被逮捕。现押于萍乡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潘洪全,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以萍检刑诉(2000)第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志明、黄伟、彭丽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告人彭丽犯包庇罪,被告人曾小芳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告人何金义犯窝藏罪,被告人黄志犯包庇罪,于200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进萍、喻华明、邓中艳、代理检察员周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志明、黄伟、彭丽、曾小芳、黄志、何金义及其辩护人张建华、朱水清、徐振武、谢宁、吴鹏远、吴中华、杨志辉、潘洪全、何腾云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东源乡石岭鞭炮厂自1995年由被告人沈志明、沈生林(在事故中死亡)合股私营以来,在未办理《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安全配方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一直投产至2000年3月11日。1998年9月22日,上栗县有关部门下达了危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厂停止生产。2000年2月下旬,被告人沈志明、黄伟与福建省南安市土产公司口头商订了购销一汽车20×4.4CM、18×3.9CM、12×3CM型号的爆竹协议。两被告人订好此业务后,立即回萍乡要沈生林试制样品。3月1日,被告人黄伟提供了1吨氯酸钾给石岭鞭炮厂制作大爆竹。3月2日,沈生林将制好的6只大爆竹样品交给被告人黄伟,要其带到福建看是否还能找到买主。3月4日,被告人沈志明、彭丽用被告人黄伟提供的1万元现金前往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购买了3吨做大爆竹的纸张,然后开始成批生产大爆竹。被告人黄伟到福建后,与福建省晋江市土产公司许坤口头协议购销爆竹,型号及数量为25×5CM的50件,20×4.4CM的40件,15×3.9CM的20件,12×13CM的10件,并约定清明节前将货送到。被告人黄伟随即打电话给沈生林,告诉他与许坤订货事宜,后又打电话给被告人彭丽,要她通知沈生林加快速度生产。被告人彭丽将电话内容告知了沈生林。3月6日,被告人沈志明携带了几只大爆竹样品去福建。沈生林为了赶时间,对前来加工的村民许诺以现金支付加工费。3月11日上午,先后有86人来到石岭鞭炮厂做工,因当时天下雨,被告人曾小芳怕半成品的爆竹被雨淋湿,而同意本来应该领料回家加工的人在拥挤的厂房内加工,还将半成品发给做工的学生。3月11日上午9时30分许,因配药工李华(在事故中死亡)在配药时违反操作规定,摩擦起火引起和硝间爆炸,继而引爆存放大爆竹和大地红鞭炮的大厅等4处发生爆炸,致使砖瓦结构的厂房倒塌,导致死亡33人,重伤3人,轻伤8人,轻微伤2人。经现场勘验提取的每个大爆竹的装药量为12.64克,其中氯酸钾含量占46.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爆竹产品单发装药量在0.05克以上的禁止使用氯酸盐作爆响剂成分的规定。被告人沈志明、黄伟、彭丽组织参与生产的大爆竹装药量超过国家规定的251.8倍。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上栗县有关部门对石岭鞭炮厂的整改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爆竹产品单发装药量在0.05克以上禁止使用氯酸盐作爆响剂成分,农业部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爆炸现场提取的大爆竹的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委托有关人员对“3·11”事故爆炸原因的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摄影照片公安机关法医对爆炸死伤人员的伤亡情况鉴定结论,证人黄春拔黄小春、许坤、黄耀友、沈冬云、曾秀文、李志清、李云、彭小红、沈细林、沈永林、沈伦尤、陈绍珍、谢红梅、周兵、李平忠的证言等证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志明、黄伟、彭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有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告人曾小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有危险物品肇事罪。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沈志明及其辩护人辩称,石岭鞭炮厂不是非法生产,而是有证生产,被告人沈志明不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而只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告人沈志明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当庭提供了石岭鞭炮厂《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石岭鞭炮厂企业登记证书》、《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证据。被告人黄伟、彭丽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伟、彭丽没有参与石岭鞭炮厂的大爆竹生产,被告人黄伟没有为石岭鞭炮厂生产大爆竹提供1万元资金和1吨氯酸钾,他们是向石岭鞭炮厂购销爆竹,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告人曾小芳及其辩护人辩称,曾小芳只是石岭鞭炮厂的1名普通工人,不是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其行为不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经审理查明,东源乡石岭鞭炮厂是1986年3月开办的,属石岭村村办企业。1989年7月份在上栗公安分局办理了《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1990年11月份在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栗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是被告人沈志明。1995年后,被告人沈志明与沈生林合股承包经营该厂。他们将该厂的和硝间、加工间、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存放间都安排在同一栋房屋的不同房间内。上栗撤区改县后,1998年2月份,上栗县公安局要求全县各鞭炮厂更换《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但石岭鞭炮厂一直未换证。上栗县公安局也未吊销其原有的《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其《营业执照》也未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石岭鞭炮厂向当地公安、工商等部门交纳了管理费用,也向税务部

门交纳了税费,1998年10月份,上栗县乡镇企业局向石岭鞭炮厂颁发了《企业登记证书》。1998年9月22日,上栗县乡镇企业局、消防队、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4家对石岭鞭炮厂检查发现存在库存量大、人员集中、危险间太近等问题,要求该厂停产整改,但该厂并未停产进行有效整改。被告人黄伟与彭丽从事个体鞭炮销售业务,自1995年来,多次销售石岭鞭炮厂生产的鞭炮。2000年2月下旬,被告人黄伟和沈志明去福建省南安市土产公司收账、联系业务,该公司业务员黄小春向两被告人提到是否生产“五彩炮”,后经协商,两被告人与该公司经理黄春拔,业务员黄小春达成口头协议购销规格分别为20×4.4CM、15×3.9CM、12×3CM的“五彩炮”,在3月10日前先交一部分货,剩余部分在清明节前交清。两被告人回到萍乡后,被告人沈志明要沈生林试制。3月2日沈生林将6只“五彩炮”样品交给被告人黄伟,要其带到福建联系其他买主。3月4日,被告人沈志明和沈生林去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购买做“五彩炮”的纸张,被告人彭丽因有他事一同前往。被告人黄伟到福建后,与福建省晋江市土产公司的许坤口头协议,购销一批“五彩炮”,其规格和数量为:20×4.4CM的40件,15×3.9CM的20件,12×3CM的10件,25×5CM的40件。达成协议的当天,被告人黄伟电话告知了沈生林。与此同时,沈生林在石岭鞭炮厂负责批量生产。后被告人黄伟电话告之被告人彭丽,要她转告沈生林加紧生产,被告人彭丽便电话告之了沈生林。被告人曾小芳系石岭鞭炮厂的收发员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3月11日

上午,在沈生林许诺以现金支付加工费的情况下,先后有86人来到石岭鞭炮厂做工,当时厂房内堆放有100多袋“五彩炮”成品“大地红”鞭炮和其他一些爆竹半成品及一些原材料。因天下雨,沈生林同意前来做工的人在拥挤的厂房内加工,被告人曾小芳在场,未提出反对意见,并将爆竹半成品发给前来做工的人。上午9时30分许,因配药工李华违反国家安全标准配药,在和硝时违反操作规程,摩擦起火引发爆炸,继而引爆存放“五彩炮”和“大地红”鞭炮的大厅等4处发生爆炸,致使砖瓦结构的厂房倒塌,导致黄婷、沈红、张平、沈生林、李华等33人死亡,沈福强、罗清华、张根英3人重伤,胡桂芝、沈丹丹、曾小芳等8人轻伤,周兵、张三百2人轻微伤。经农业部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现场勘查时提取型号为19.3×4.5CM的“五彩炮”检验结论:单个含药量为12.64克,其中氯酸钾含量为42.9%,摩擦感度为100%。单个装药量超过国家标准251.8倍。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989年7月份,上栗公安分局颁发给石岭鞭炮厂的《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1990年11月份,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给石岭鞭炮厂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材料。 1988年10月份,上栗乡镇企业局颁发给石岭鞭炮厂的《企业登记证书》。 1998年9月22日,上栗县乡镇企业局、消防队、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石岭鞭炮厂停产整改的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爆竹产品单发装药量在0.05克以上禁止使用氯酸盐作爆响剂成分,摩擦感度小于或等于60%。 农业部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爆炸现场提取的大爆竹(“五彩炮”)的检验报告结论,规格为193×45MM的大爆竹含药量为12.64克,摩擦感度为100%,均不符合标准要求。 公安机关委托有关人员对“3·11”爆炸原因的认定书结论爆炸原因是由于李华违反操作规程,摩擦起火引起的。 证人黄春拔、黄小春、许坤证实被告人沈志明、黄伟和他们口头协定了“五彩炮”业务。 证人沈冬云证实石岭鞭炮厂厂房结构不合理。 证人沈永林证实爆炸发生时,石岭鞭炮厂厂房大厅内有许多大爆竹半成品、成品和一些原材料,有很多人在做工。 证人彭小红、陈绍珍证实当时爆炸发生的情况。 证人谢红梅、周兵证实是沈生林同意他们在厂里加工爆竹,被告人曾小芳发了半成品给工人加工。 证人李云证实石岭鞭炮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中有被告人曾小芳。 证人李平忠证实爆炸发生前,被告人曾小芳发了爆竹半成品给工人在厂里加工。 公安机关的现场摄影照片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中有曾小芳的名字。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摄影照片,提取笔录证实的爆炸现场情况,提取大爆竹情况及厂房布局不合理,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堆放在一起等情况。 公安机关法医对死伤人员情况做出的鉴定结论。 被告人沈志明、黄伟对相关事实作的供述。 本院认为,石岭鞭炮厂是在被告人沈志明、黄伟与福建南安、晋江土产公司口头达成购销“五彩炮”协议后,由被告人沈志明等人组织生产“五彩炮”的,被告人彭丽督促了石岭鞭炮厂加紧生产,三被告人主观上是为了履行销售“五彩炮”协议,并非有生产爆炸物的故意;《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爆炸物”是指军用或民用的具有爆破性,有较强的爆破力和杀伤力的物品,而烟花爆竹虽属爆炸性物品,但其本质上是娱乐性用品,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五彩炮”装药量虽然超过了国家安全标准,但仍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娱乐用品,不能视为是“爆炸物”;石岭鞭炮厂自1986年3月开办以来,先后办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虽然没有按规定换取新的证照,但该厂一直在缴纳各种规费,公安机关还为该厂核发了外销证、运输证等,有关部门也未吊销其原有证照,上栗县乡镇企业局还颁发了《企业登记证书》,认为该厂生产爆竹是“非法”的,与事实不符。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沈志明、黄伟、彭丽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沈志明、黄伟、彭丽及其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不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沈志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沈志明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志明作为石岭鞭炮厂的法人代表,违反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厂房布局不合理,危险间太近,将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堆放在一起,库存量过大,生产工人过度集中,在有关部门通知停产整改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的事故隐患。同时,在生产作业中疏忽安全管理规定,配药工李华违反国家安全标准配药,违反操作规程,而直接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沈志明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曾小芳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曾小芳不是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不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石岭鞭炮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中有被告人曾小芳的名字,该厂将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张贴于厂房内,被告人曾小芳是明知的,但未提出不同意见,应是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具有管理安全生产的职责,在沈生林违反规定让工人在拥挤的房内加工时,被告人曾小芳不但不制止,反而将爆竹半成品发放给工人加工,对本案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告人曾小芳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还指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彭丽多次通过电话与黄伟、沈志明取得联系,为黄伟的逃匿出谋划策,明知被告人沈志明、黄伟的下落而拒不向公安机关交代,并接受沈志明的授意,伙同被告人黄志积极藏匿石岭鞭炮厂《税务登记证》、伟利鞭炮厂与石岭鞭炮厂往来账本、爆竹购买证等,经公安机关讯问仍拒不提供。被告人沈志明、黄伟获悉石岭鞭炮厂爆炸后,逃往福建省龙海市何金义家。被告人何金义明知石岭鞭炮厂发生爆炸,死伤多人,还提供现金1000元给被告人沈志明,资助其逃匿,并于3月13日为被告人沈志明在福建厦门市袁厝社26号其亲戚家找好藏匿点,为其提供隐藏住所。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人蓝银惠的证词,被告人黄伟、何金义3月13日在厦门的住宿登记,公安机关提取被告人彭丽、黄志藏匿的有关账本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丽、黄志、何金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犯有包庇罪、窝藏罪。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彭丽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彭丽不是拒不交代沈志明、黄伟的下落,其藏匿的石岭鞭炮厂的《税务证》及往来账本不是罪证,被告人彭丽不构成包庇罪。被告人黄志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志没有包庇罪犯的主观故意,未妨碍司法人员办案,其行为不构成包庇罪。被告人何金义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何金义没有窝藏罪犯的故意,不构成窝藏罪。

经审理查明,3月11日上午,被告人沈志明、黄伟从福建回萍乡的火车上得知石岭鞭炮厂发生了爆炸,被告人黄伟和被告人彭丽通了电话,了解了爆炸后的一些伤亡情况后,与被告人沈志明在新余下车,两被告人又转车,于3月13日躲藏到被告人何金义在福建省龙海市租住的家中,到被告人何金义家后,两被告人告诉了被告人何金义石岭鞭炮厂发生爆炸的事,向被告人何金义借钱要逃走,被告人何金义拿了1000元给被告人沈志明,并和被告人黄伟一起带被告人沈志明去厦门市袁厝社26号其亲戚家躲藏。3月14日后,三被告人被抓获。被告人黄伟、沈志明3月13日躲在福建时,又与被告人彭丽通了电话,被告人沈志明要被告人彭丽藏匿石岭鞭炮厂往来账本、《税务登记证》等,被告人彭丽即与被告人

黄志藏匿了以上物品,公安机关在3月14日讯问被告人彭丽时,彭丽没有说出被告人沈志明、黄伟的下落,3月18日公安机关第二次讯问被告人彭丽时,彭丽讲出了被告人沈志明、黄伟的下落。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证人蓝银惠证实3月13日晚上何金义带了两个陌生人到她家,她只让其中一个在家过了夜。 公安机关提取的被告人何金义和黄伟3月13日在厦门的住宿登记。 被告人沈志明供述和被告人黄伟去被告人何金义家,何金义给了他1000元,他们3人又躲在厦门何金义亲戚家。他授意被告人彭丽藏匿有关账本等。 被告人彭丽供述了被告人沈志明授意她藏匿有关物品及她和黄志藏匿的情况。 被告人黄志陈述他和彭丽藏了有关物品等情况。 被告人黄伟、何金义供述了带被告人沈志明去何金义家及厦门躲藏等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丽虽然明知被告人沈志明的下落,未向司法机关及时提供,但其并未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也未帮助被告人沈志明逃匿;其和被告人黄志一起藏匿的往来账本、《税务登记证》等物并不是被告人沈志明犯罪的罪证。被告人彭丽、黄志未虚构事实、隐藏罪犯,也未隐藏罪证,其行为不构成包庇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何金义明知石岭鞭炮厂发生爆炸,且后果特别严重后,还给钱资助被告人沈志明逃匿,并带被告人沈志明去其亲戚家躲藏,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金义不构成窝藏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黄伟行为的定性,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伟明知被告人沈志明的石岭鞭炮厂发生爆炸,后果特别严重,还带被告人沈志明躲藏在被告人何金义家,又和何金义一起带被告人沈志明到厦门躲藏,其行为帮助了被告人沈志明逃匿,构成窝藏罪。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志明、曾小芳的行为均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告人沈志明在有关部门发现石岭鞭炮厂存在安全隐患,通知其停产整改的情况下,仍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了本案的发生,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小芳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且处于哺乳期,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伟、何金义共同帮助犯罪的人逃匿,其行为均构成窝藏罪,被告人黄伟是主犯,被告人何金义是从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彭丽、黄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宣告无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志明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3月14日起至2007年3月13日止)

二、被告人曾小芳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黄伟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3月16日起至2001年3月15日止。)

四、被告人何金义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3月16日起至2000年9月15日止。)

五、被告人彭丽无罪。

六、被告人黄志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剑峰

审 判 员 周晓春

审 判 员 郑 鹏

二〇〇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代刘树平

书 记 员 黄乔伟

非法经营的其他15种行为

1.非法经营食盐。2.非法经营烟草。3.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案。4.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案。5.非法经营外汇案。6.非法经营非法出版物案。7.非法经营出版物案。8.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案。9.非法经营信息服务案。10.非法经营POS机套现案。11.非法经营药品及原料案。12.非法经营无线电设备案。13.非法经营赌博机案。14.非法经营伪基站案15.其他非法经营案。

白云山抗生素卷入受贿案细节披露,其中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近日,白云山旗下3家控股子公司被国家医保局通报虚增原料药价格、虚抬药价套取资金。广东省已责令涉事企业全面整改营销模式 ,白云山旗下3家控股子公司被国家医保局通报虚了违规操作,并予以处罚。白云山抗生素卷入受贿案细节披露,其中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从事医药制造业为主的企业,广州白云山制药总厂是白云山旗下最大的制药工业企业,华南地区最大的抗生素专业化生产企业。另一家广州白云山敬修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则是白云山的主要中成药制造企业之一。

天心制药等3家企业按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对涉案的注射用头孢硫脒等87种药品进行价格整改,剔除现行价格中用于实施贿赂等虚高部分,平均降幅50%以上,部分品规被停止采购。

医改推行 “两票制”正是为了去掉层层销售环节,降低药价虚高部分,要求药品从生产商到医院之间只能有一个经销商,开两次发票:从药厂到经销商一张票,从经销商卖到医院一张票。

?药品生产企业以“原料药涨价、生产成本高”的名义,将原料药的虚高价格进一步传导至出厂和投标挂网价格。原料药“经销商”受药品代理商实际控制,将低买高卖原料药获得的差价收入套现,转移至药品代理商,供其实施医药商业贿赂。

总的来说,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都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罚款处罚。由于药品是特殊商品,我们实行的是药品专营许可制度,贩卖、倒卖药品,无证经营,轻则违法,重则涉嫌非法经营罪!

非法炒作,哄抬药品价格,倒卖药品,不仅严重损害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也危害药品的正常流通秩序,对这种违法行为,必须予以严惩,相关部门不应坐视不管,该处罚的处罚,该判刑的应当毫不犹豫的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对私自倒卖药品如何处理的

倒卖药品涉嫌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销售假药的,还涉嫌销售假药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药品是特殊商品,我国实行的是专营许可证制度,无证经营的,即属违法。任何个人,包括医生、护士,那怕是专家,就其个人而言,都无权擅自从事药品买卖活动。

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

(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扩展资料:??

购“微商群”收药高价转卖获利 一家庭团伙受审

通过花钱购买的100个“微商群”,白某发布收药信息,伙同其妻子等三人采取低价收药,高价转卖方式,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非法获利59万多元。白某所收的20多种药物涉及冠心病、糖尿病等疾病,其中有4种为假药。

2月2日上午,被告人白某等四人涉嫌非法经营罪、销售假药案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上四人均认罪。? 据白某供述,2017年3月,白某和妻子单某经中间人介绍,从黑龙江老家来到本市丰台区,通过网络广告等途径认识中间人,并交纳“入会费”,买了100个“微商群”。

这些微信群有的取名为“做药的小伙伴”,有的叫“药店高端人脉圈”,甚至还有一个“医药交流正能量”群。白某在群里发送广告,获得药品供求信息。除此之外,白某和妻子单某还在街头发收药小卡片。

白某说,自己手里的药品大部分通过快递上门收货,现金方式支付;发货时则以匿名的方式,以“日用品”的名目,通过邦德物流走货,待下家收到货物后,白某再通过物流公司的代收货款功能收取赃款。

2017年4月,因丰台区“市场竞争激烈”的原因,被告人白某及其妻子单某搬至门头沟区永定镇,租住一处平房用于存放药品。这期间白某的姐夫王某、表弟单某某也入伙,并通过收购散装药盒,更换药品包装,邮寄快递、记录交易账单等方式参与作案。

据悉,涉案药品包括波立维、拜糖平、恩替卡韦、立普妥、阿司匹林等多种药品。在扣押的账本中可以看到“立普妥38元”的字样,而在正规药店,这一治疗冠心病的药售价大约在60元左右。

2017年8月案发,执法人员在该地现场查封扣押20种药品,其中有4种药品被认定为假药,价值64148元,其余药品价值14166元。据了解,多数涉案药品流向山西、河北、陕西等省份的二三线城市。

受害人多为冠心病、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他们苦于药价太高,就在网上联系卖药人,或者经其他病友介绍购买。本案未当庭宣判。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长安网-购“微商群”收药高价转卖获利 一家庭团伙受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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