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光,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水利局规划管理处职员,住沈阳市铁西区石楠西路32-66号。
委托代理人张玉福,* *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冰冰,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龙跃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 *实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河路26号。
法定代表人为魏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兴华,女,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沈阳市铁西区巩强一街242-131号。
上诉人肖光因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2)铁民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于2003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5月19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二庭法官吴波担任审判长,审判长李倩倩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东东担任审判员,于2003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肖光的委托代理人张福、刘兵,被上诉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肖光远住沈阳市铁西区石楠西路30-20号。该区域于2000年8月经有关部门批准,由* *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拆迁,委托原* *实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实施建设房屋。2000年8月2日,* *公司向包括上诉人在内的拆迁户发出通知,告知拆迁户如想参加一次性房改,可自愿申请。公司一次性优惠520元每平方米,房屋产权归拆迁户。通知同时规定,申请有效期为2000年8月2日至2000年9月2日。2000年9月4日,上诉人肖光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参加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20元的房改。2000年9月4日,上诉人肖光与XX公司及沈阳市铁西区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协议确定被拆迁房屋居住面积为16.35平方米,常住人口为三人。* *公司确认2002年2月1日前实现上诉人原地安置的二类房屋,* *公司将支付上诉人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共计2 100元。* *公司实际支付上诉人肖*光15个月的补贴。现上诉人肖光住铁西区石楠西路32-1号,建筑面积68.74平方米。并且* *公司按照每平方米520元支付了购房款和燃气集资款,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后上诉人诉至法院,要求* *公司返还多收的购房款2962.08元并支付拆迁补助费3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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