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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孙房产继承之争解析视频,孙辈有权继承房产吗

近两年来,房子问题已经成为家庭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房子引发的家庭“内战”越来越多。笔者曾遇到一起典型的财产继承纠纷案件。因为分割的财产问题,孙子把爷爷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判决爷爷败诉。李与被继承人王在山东某处各有一套房产。2004年,王因病去世,随后他的儿子汪洋出生。因为在留给王的一份财产问题上,爷爷声称所有的财产都应该归他所有,而拒绝将这份财产留给自己的孙子和儿媳。协商未达成一致后,媳妇和孙子最终以原告身份将爷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解决财产继承纠纷。

原告主张,王的遗产应由他们和王的父亲作为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但被告的爷爷说:购买房屋时,他投入了1万元,占总购房款的2/3。因此,该房屋不是王某与李某的共同财产,而是王某一家的财产。而且,王生前留下遗嘱,明确把房子给他。这套房子不适用法定继承。

经查,王某与李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2年,王某与某小区某房产管理公司签订《市直管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买了该纠纷房屋,其中1万元系向其父借款。同年,王以个人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2003年,王还了父亲一万元借款。2004年4月12日,王写了一份自己的遗嘱,明确表示将把有争议的房子给他的父亲。

那么,在这起财产继承纠纷案件中,作为原告的媳妇和孙子真的没有继承权吗?答案是否定的。

继承始于被继承人死亡后,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遗产是死者生前拥有的财产。

具体到房产的继承,现实生活中,很多房产都是共有的。一方死亡,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为遗产。产权应该先分割,再进行继承。

本案中,被继承人王死亡后,继承开始。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于王留下了遗嘱,本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分割遗产的,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割为配偶的财产,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这部分遗嘱应当认定无效。”登记在被继承人王名下的房屋系王与李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爷爷主张出资1万元购买争议房屋,但这1万元应视为购房借款,王已经归还。王死后,房子的一半应归李所有,另一半可作为王的遗产。王在遗嘱中将全部财产处分给父亲,侵犯了李某的房屋财产权,这部分遗嘱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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