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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后对方无力偿还怎么办
民事赔偿中,经法院强制执行但还是无力偿还债务的,可由法院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强制执行后无力偿还怎么办
法律分析:民事赔偿中,经法院强制执行但还是无力偿还债务的,可由法院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的话,那么法院就会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物之后再恢复执行,如果当事人无收入的来源,又丧失了劳动力,那么就会终结执行此案件。
申请执行须知哪些事项?
1、申请执行书必须申请人本人亲笔签字。申请人为单位的必须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在境外的,申请书必须经过所在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2、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外国人的,护照复印件需由所在国使领馆认证请人是外国企业的,护照复印件及证明外国企业经营资格的手续均需由所在国使领馆认证。
3、个人申请执行但本人不能亲自前来递交申请书的,必须提交由申请人本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人权限,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或推荐函位申请执行的,需提交单位盖单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师代理的,必须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所函。
申请人在境外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所在国使领馆认证。
4、申请依据为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的,需携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只经过一审判决的,需提交一审判决书生效证明(找原承办法官开具)。案件已经过二审判决的,只需提供一、二审判决即可。
5、申请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应携带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仲裁委员会为双方送达文书的送达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强制执行后对方无力偿还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债务关系如债务人确无偿还能力是否可予中止执行问题的批复 》:至于在私人债务案件的处理上,债务人如经查明,确无偿还能力,不但在判决之前应根据实际情况给双方作行得通的调解,即使在判决之后,如查明债务人确无偿还能力时,也可向债权人说明实际情况,由债务人分期给付,或由债权人让免。如债权人仍请继续执行,应嘱其指出可供执行的财产酌情处理。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其他第三人可以代为履行的,执行申请人可以在将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随时申请执行,并且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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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债务人也有一定的保护手段,即在强制执行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会中止执行,债务人的唯一住房和基本生活费用不会被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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