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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淫秽物品的刑罚是什么?

上海沈浩(成都)民商事律师团队律师

([刑法条款)

第一百五十二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电影、录像、录音带、图片、图书、期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运输外国固体废物、液体废物、气体废物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0年12月28日)

单位有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处罚,并对单位处以罚款或者罚金。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七、淫秽物品和走私、生产、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的非法所得,以及属于本人所有的犯罪工具,一律没收。没收的淫秽物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销毁。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八、本决定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淫秽的书籍、电影、录像带、录音带、图片等淫秽物品。

关于人类生理学和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并不淫秽。

含有色情内容的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和艺术作品不被视为淫秽作品。

淫秽物品的种类和目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2.禁止淫秽物品的范围是:录像带、磁带、电影、电视电影、幻灯片、照片、图片、书籍、报纸、手稿、玩具和印有此类图片的物品,以及淫秽药品和物品。

三、查禁淫秽物品,既坚决又严肃,而且不扩大范围。含有淫秽内容的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表现人体美的艺术作品、人体生理和医学知识以及其他自然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的范围,也不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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