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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走私香烟是什么罪

相关参考资料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函[〔2000〕13号)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组织和个人走私卷烟或者非法收购、运输、邮寄、贩运、窝藏走私卷烟等异常渠道进入进口卷烟市场的,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袋、袋、盒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商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未缴中国关税”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在出售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前,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袋条上贴上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的专用标签。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和国产卷烟

第《*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销售二十万支以上卷烟的;

(三)三年内因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特别严重”

(一)违法经营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销售一百万支以上卷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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