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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是多少?

一般走私应根据《刑法》第153条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数额较大偷逃应缴税款的,或者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款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应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或者货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走私毒品的,依照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销售、运输、制造1公斤以上鸦片、50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的;

(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暴力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加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公斤、海洛因或者冰毒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销售、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款的规定处罚。

使用或者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从重处罚。未经处理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应当累计计算毒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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