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刑法 > 走私罪

走私有多少年了?规则是什么

你好,

走私犯罪的立案标准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或者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多次走私货物、物品,未经处理的,按偷税累计应纳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依照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在境内销售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等经批准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牟利,不退还应纳税款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在境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牟利,不退还应纳税款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走私罪,依照本节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者非法购买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者非法购买其他走私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销售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者运输、收购、销售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且无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犯罪分子合谋,向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件或者运输、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不做为行动指导,本站只是转载信息,不为访客形为负责,如果法律咨询点击底部咨询律师按钮,本站特邀律为您回电解答。如内容和信息有侵犯您的权益请点网站底部联系我们:发邮箱我们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