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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走私被拘留几天?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6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的珍贵动物及其产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稀有植物及其产品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补充规定(四)》修订的四罪之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修改了《刑法》第151条第3款,将原物品的保护范围从“国家禁止进口的稀有植物及其产品”扩大到“稀有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物品”。在研究和起草本罪的过程中,对于本罪中的“其他”两个字是否包括在本罪中存在不同意见。经研究,本款罪定义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主要原因是:第一,“他者”属于所列案件之外的一般表述,其范围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不适合在犯罪中出现。第二,对于类似的情况,以前的罪行也有规定。例如,《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与“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相对应。“其他”这个词没有出现在犯罪记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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