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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文件,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百科

在计划经济时代,房屋是公有的,在以前的公营制度下,住户起着被管理者的作用。 但自从住宅由公有转为私人所有后,物业管理企业发展迅速,与业主之间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河南省物业管理而制定的,一起来看看吧。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和维护安全、清洁、文明、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并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房地产,应当实施物业管理。

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和其他不动产,由业主自愿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已经建成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所。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者业主组织就其物业的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地产的业主。 为出售、出租而建设但尚未出售、出租的房地产的所有人除外。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地产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房地产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业主自治和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

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省物业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业主监督、管理房地产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 业主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业主会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受已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应的服务;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房地产管理法、法规、规章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规定

(四)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五)按时、足额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二)审议通过或者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四)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选定、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五)研究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方案。

(六)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在某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的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交付的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但使用满12个月,尚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由当地物业管理部门向业主首次

第十条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出席。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所有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出席。

业主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 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业主15%以上提议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有效。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程序,由业主大会制定。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邀请因出售、出租而建设但未出售、出租的房地产的所有人的代表列席,可以邀请居民委员会、房地产使用者、物业管理企业的代表列席。

第十一条业主的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住宅物业按户均投票权数计算

(二)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计算。

确定业主投票权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制定。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关,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在物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业主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开展活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会议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听取业主、用人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四)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额和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凭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申请制作印章。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印章式样报当地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当地物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其章程的规定召开会议,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其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公布。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业主公约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第十九条房地产发生转让,新业主应当在办理转让手续后30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2016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物业管理师。

第三章房地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管理、消防管理、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法定保修期届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其费用由维修基金中分担,不足部分由业主共同分担。

业主户外水、电、气、暖及通讯等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维修,按照产权归属由产权人负责。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业主或者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观,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等进行违法切割、拆除、侵占等。

(三)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

(四)利用房屋从事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占用绿地

(二)破坏树木、园林

(三)占用通道等公共场所

(四)乱丢垃圾、垃圾

(五)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六)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涂、乱涂乱画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所有人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房地产,应当遵守房屋使用规定的业主公约,并提前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经营者的使用人,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

第二十五条物业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超过保修期后的维修、更新由业主负责,费用自理。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可以看出,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享有一系列监督管理的权利,但同时也负有很多义务,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条例实施细则中还对业主大会的设立、运营进行了规定,可见业主大会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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