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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怎么写才有效模板,自书遗嘱怎么写有法律效力

遗嘱是被继承人在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并在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法律继承。这说明了意志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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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种类包括自拟遗嘱、书面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自写遗嘱和公证遗嘱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

鉴于近年来继承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大部分是由于遗嘱的缺失或无效立遗嘱造成的,本文将重点探讨自写遗嘱形成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自写遗嘱是遗嘱的一种形式,是指被继承人亲自书写遗嘱内容,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一种遗产处理方式。由于法律规定简单,死者通常选择自己写的遗嘱。然而,由于被继承人对法律规定缺乏全面了解,无效遗嘱频繁发生。

案例

原告刘(女)因与被告发生第一、二、三、四次遗嘱继承纠纷提起诉讼。她*初被告知死者左(四名被告的父亲)是一名军人,于1998年丧偶。经介绍,左与原告于1999年8月1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在左与原告结婚前,他有四个儿子,即本案的四名被告。原告与左结婚后,于2000年1月20日投资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某院落的房屋(以下简称诉讼所涉房屋),并取得了房产证。

左于2006年11月1日去世,于2004年3月30日将房屋留给原告刘。因此,刘的质量法院要求刘继承诉讼中涉及的所有房屋。

原告刘出示了左的一份遗嘱,内容是:“1999年8月12日,在黑龙江省依兰县被介绍给刘后,他相亲相爱,幸福地生活在一起,但我没有遗产,只有我们两人的共同财产,即四套老房子,把我们住的那套和东边的那套留给了女方,子女中任何一方都无权干涉你们。没别的了。如果你想要家具,就挑几件。我觉得孩子都讲道理,会照顾你的。没别的事可做。请好好照顾自己,亲爱的。立遗嘱人:左”。

四名被告辩称:

一、本案涉及的房屋不是刘与左的共同财产,而是左与其已故配偶安的共同财产。

二、左的遗嘱不具有自拟遗嘱的法律效力,应当认定为无遗嘱。

首先,遗嘱处分了本案被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无效。本案涉及的房屋属于左与其已故配偶安的共同财产,应在安死后依法继承。本案四名被告均为法定继承人,与左共有本案所涉房屋。左未经四被告同意擅自处分他人权益的行为无效。

其次,根据遗嘱的内容,不能确定遗产的范围。

再次,根据遗嘱的内容,不能确定继承人。

*后,根据遗嘱的内容,无法确定被继承人将如何处分遗产。

*终,法院认定本案涉及的房屋属于被继承人左与已故配偶安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购房合同,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双方工龄用于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而安某死后,并没有分析继承遗产。

原告刘与被继承人于1999年8月12日登记结婚,购房款于1999年10月25日全部付清。

因此,不能认定该笔款项是被继承人与原告刘的共同财产。虽然房屋所有权证书是在原告与被继承人登记结婚后出具的,但不能确定该房屋是被继承人和原告刘的共同财产。本案涉及的房屋应认定为被继承人左、安的共同财产。

二、本案中,被继承人左虽留下《生前遗嘱》,但遗嘱无法确认被继承人将诉讼所涉房屋的全部份额留给原告。因此,被继承人的部分仍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综上所述,判定原告和四名被告各拥有本案涉案房屋五分之一的份额。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本案的审理,我们可以发现,虽然被继承人生前有自写遗嘱,也是被继承人自己写的,但为什么法院*终认定自写遗嘱的内容无效,并对分割?采取了法定继承的方式,也就是说,自写遗嘱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无效?

法律分析如下:

第一,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死亡时合法留下的个人财产,不能处分他人财产。本案中,诉讼涉及的房屋依法认定为被继承人和死者配偶安的共同财产。因此,安死后,诉讼所涉房屋的法定继承属于被继承人与四被告共同所有。此时,被继承人单方处分诉讼所涉及的全部房屋,在没有其他共同追认的情况下,应当无效。具体来说,在这种情况下,被继承人左只能随后大多数当事人会有疑问。我们不是专业法人。怎样才能区分财产属性和份额?刘婷婷律师提醒你,如果你不能确认财产属性和份额,你应该明确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将用于在分割,处置,而不是整个财产。否则,未经授权的部分将面临无效的风险。

第二,遗嘱的内容要明确具体。这里明确具体的包括:遗产的范围要明确具体,可以根据遗嘱的内容确定遗产;遗产的处置方式应当明确具体,被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置方式可以根据遗嘱的内容准确判断,而不是模糊不清;继承人要明确具体。继承人是遗嘱的主要权利人,应当明确具体。他们不应该被昵称或别名称呼。*好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等。

第三,写自写遗嘱,要求被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充分的认识和理解。因此,必要的医学诊断证明可以证明被继承人写自拟遗嘱时的精神状态。被继承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形成的亲笔遗嘱也视为无效。

四、自拟遗嘱要求被继承人亲自书写,不能由他人代为书写或机器打字形成。内容也要以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按照他人意愿复制。

第五,遗嘱本身的内容不能附有生效条件和生效要件,否则附条件依法视为无效。

综上所述,继承法的规定虽然仅限于形式要求的符合性,但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更为重要,所以要充分考虑本文所述的各个方面的细节,使自写遗嘱真正发挥其作为遗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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