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税及新增(转让方) :
1、按转让价格与购进价格的差额缴纳5%的营业税。
2、按已缴纳营业税附加城建税7%和教育费3%。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1、按产权转移书(合同)载明的金额缴纳印花税0.05%。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 )的契税)有的地方5 )。
三.土地增值税(转让标的) :
1、按照收入扣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土地开发的成本、费用、房地产转让相关税费等。
3、税率确定四个阶段: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额50%至100%的,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额100%至200%的,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额200%的,税率为60%。
为了简化计算,可以用快速公式进行计算。
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0、5%、15%、35%分别对应30%、40%、50%、60%的税率。
知识:土地转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转让合同的形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登记文件记载的权利、义务转移。
二.国有土地权属调查和资源信用能力调查
1、签订转让合同前,必须验证转让标的的转让主体资格。 出让方必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者是国有或者集体单位的,应当提交有资产处置权的机关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2、转让方也应认真审查受让方的信用能力。 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确保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资金不会出现无法收回的结局。
三.转让价格评估
转让前,必须评估土地转让价格。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当上涨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措施。 特别是转让标的为国有企业的,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土部门确认。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担保
1、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是受让方必须关注的重点。 签订转让合同前,应当向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确认有无抵押和有无司法限制。
2、考虑到土地所有权与否及相关纠纷难以调查,加之受让方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双方应明确互相提供担保。
五.有关税费
转让合同签订时,双方就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和金额进行协商,明确税费负担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计税依据一般为土地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应当以土地评估价格为计算依据。
六.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变更
1、国有土地出让多涉及土地用途变更问题,土地使用权流转尤为明显。 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的变更、变更程序和费用负担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2、出让前土地多为工业用地、办公用地等,出让后多为商业或住宅开发用地,不仅要经规划部门改变土地用途,补充土地出让金,而且要缴纳相关配套费用。 有些不改变土地用途,但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用地条件。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1、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但是,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效力波及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包括在推定中。 国有转让的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水平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
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八.权属变更手续和转让价款支付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需要经过签订合同、国土部门审批、补办相关手续、登记办理等多个环节,有时还涉及解除抵押权等手续,因此,出让费的支付必须采取分期支付方式。 即根据转让手续设定支付期限和金额,体现相互制约和督促作用,降低双方交易风险。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转让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设定抵押后,并不是不可转让的。 可以通过与抵押权人协商,以其他担保方式置换或者以转让费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实现转让目的。
土地出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主要有四类,包括营业税及其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 土地转让也分为无偿和有偿两部分,一般的土地赠与、遗赠等行为应该是无偿转让的土地。 目前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应当明确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也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