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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的内容包括

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和《国家赔偿法》的特别规定和有关机关那么,行政赔偿诉讼有哪些具体内容? 请律师编辑整理了以下资料。 希望能帮到大家。

行政赔偿诉讼

(一)起诉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六十七条和国家赔偿法第九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原告是行政侵权行为的受害者。 作为被害人公民死亡的,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被害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 行政赔偿诉讼被告是执行行政职权违法侵害和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根据。 原告提起赔偿诉讼,应当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4)人民法院案件范围和受诉讼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赔偿纠纷应当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赔偿诉讼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赔偿诉讼管辖适用行政诉讼法管辖的有关规定。

)5)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这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

)6)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起诉。 国家赔偿法规定,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为两年,自侵害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或者对赔偿金额有异议的,应当在赔偿义务机关处理期满后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批量赔偿请求的时效依照行政诉讼的规定进行。

(二)、审判组织

行政赔偿诉讼的审判组织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律实行合议制。

(三)举证责任分配

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对此,行政赔偿诉讼不能完全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都明确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额的证据。

(四)审理方式

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3款规定调解可以适用于:赔偿诉讼。 这是行政赔偿诉讼和行政诉讼审理方式的不同。 对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调解,是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协调工作,促进双方相互理解达成赔偿协议。

被害人与赔偿义务机关达成一致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笔录。 行政赔偿调解书应当载明赔偿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由审判员、书记员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收到后具有法律效力。

(五)先落实

先执行是指在特定给付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前,原告因生活困难,义务人先行给付一定数额或者特定物,并立即交付执行的措施。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发生行政机关违法侵权损害,可能造成被害人无法维持生活的,可以适用先执行,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的,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可以适用调解。 “关于行政赔偿诉讼的问题,请咨询律师天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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