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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如何处罚的

一、新刑法对挪用公款罪如何处罚

根据贪污贿赂刑事案件最新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罪有以下量刑标准

1、挪用公款由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属于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挪用救济、应急、防洪、优抚、扶贫、移民、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 挪用公款不退还,金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

2、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不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不予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挪用救济、应急、防洪、优抚、扶贫、移民、特定款物,金额10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的; 挪用公款不退还,金额10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的。

二.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由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不归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金额巨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特定款物,数额在百万元以上不足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金额在百万元以上不足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情节。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人本人使用和他人使用两种。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 多次挪用公款,其后挪用的公款返还前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的金额按案发时未还的金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用人单位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取得挪用款项的,对用人单位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面临挪用公款罪指控的,应当对挪用公款的用途、时间、是否打算返还等作出准确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和处罚作出了一系列问题的解释。 如果能很好掌握其条文,比如其中有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如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最终判决结果肯定会有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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