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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协议,个人合伙关系是否成立公司

个人合伙协议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分别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合伙人应当就出资额、盈余分配、债务负担、入伙退会、合伙结束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那么,如果没有书面协议,个人伙伴关系成立吗? 请律师进行具体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个人合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是合伙以合伙协议成立为前提,二是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三是合伙人必须联营、共同劳动、利益共享,四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个人合伙的基本条件,合伙协议是个人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确定合伙个人权利义务的前提和基础。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大多数合伙个人在合伙过程中都会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以保障合伙事务的顺利开展,但有些个人合伙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不同的情况决定着个人合伙关系能否成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没有书面合作协议,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但有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证明具备合作的其他条件,且有口头合作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属于个人合伙成立的一般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成立个人合伙,应当有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分别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但在没有书面伙伴关系合同的前提下,对个人伙伴关系能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出了规定。

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理解为两种意思。 第一,没有书面合作协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登记个人合作情况的,具备合作其他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合作关系。 在此,个人合伙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视为特定国家行政部门确认个人之间形成经济组织形式,具有法定效力,可以认定个人合伙成立。

第一

二、无书面合伙协议,也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合伙个人分别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进行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条件下,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合伙关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根据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责任反驳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并提供证据证明。 主张建立伙伴关系的一方往往提供许多无利害关系的证明人来证明存在伙伴关系。 因此,有必要仔细调查没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证明内容,决定其证明力的大小。 例如,其利害关系方没有参与和目睹过伙伴关系谈判过程,对伙伴关系的具体内容,如个人之间的投资、投资比例、经营方式、如何分配利润分享风险等具体内容不得而知。 在证言过程中单纯地陈述从当事人一方听到的、从他人那里听到的、推测合伙情况的,不能作为证明双方有个人合伙关系的目的,也就是说,不能认为双方形成了个人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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