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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程序都有哪些步骤组成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在工作和生活中将面临不同的法律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的案件类型,为我们大多数人所熟知。 以下编辑为您介绍相关法律法规。 刑事附带的民事诉讼审理程序有哪些程序呢? 下面小编为你详细回答。 让我们看看我国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刑诉法》和《民诉法》的规定。 要以最大限度保障原告诉权为出发点,不断规范审理程序。

1、告知诉权。 对新收到的案件,被害人有权附带民事诉讼提起未提起的,并及时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告知诉权。 明确表示放弃伴随民事诉讼或者另行起诉的,记录在案。 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参加诉讼的,根据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原则,允许原告人提交书面诉状,由议院成员在审判中代为宣读。 如果不能写诉状,如果没有能力通知诉状的制作形式,则尽量代写诉状,由原告签名。

2、动员赔偿。 承办人收到所附民事诉状后立即送达被告人,告知其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了解实际赔偿能力。 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通知其亲属在判决前代为缴纳; 没有个人财产的,在查明利害、坚持自愿赔偿原则的前提下,积极动员其亲属支付赔偿金。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立即向罪犯法定代理人送达诉状,告知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动员其在审理阶段积极支付赔偿金。

3、调解。 调解是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重要结案方式。 要不断完善调解工作机制,以充分的调解机会,做好充分的调解工作。 对被告人及其亲属有积极赔偿意愿和较强赔偿能力的,承办人员在开庭前尽量督促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 开庭前不能达成协议,有调解希望的,负责人应当在审判过程中和审判后继续调解。

4、判断真相。 对于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赔偿能力与原告人的赔偿要求相差甚远,调解不成的案件,承办人希望被告人及其亲属得到一定数额的实际赔偿,被告人也有从轻处罚的机会,为实现“双赢”,被告人及其亲属尽最大努力支付赔偿金

一.刑事部分

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布当事人到庭,向宣布事件原因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官、检察、辩护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等的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告知有权申请回避的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等);

1、公诉人当庭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指示,有时附宣读民事起诉书,宣读后先审理刑事部分,再审理民事部分)。

2、审判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检察机关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 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证据意见。

4、公诉人、辩护人对案件发表讨论意见。

5、审判长宣布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权作最后陈述。

二.附带民事部分

1、附带民事原告宣读民事起诉书。

2、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的答辩意见。

3、民事原告人举证,附有被告人或者辩护人的举证意见。

4、被告人提出证据,民事原告人或者代理人对证据发表意见。

5、附带民事原告人(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发表辩论意见

6、法院组织调解。

7、当事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审理程序结束。

对刑事的审理过程和名师的生理过程有详细的解答。 这里小编需要注意的是,在起诉此类案件时,要掌握足够的证据,不影响法院案件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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