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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罪轻辩护词

当政府建设一些大型的基础设施和建筑计划时,请回想各大企业进行投标,经济高效地进行项目建设。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商家为了利益而非法投标。 妨碍投标罪是其中之一。 那么,串通投标罪无罪辩护词是什么呢? 以下编辑为大家收集了串通投标罪无罪辩护词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共谋投标两人相互共谋投标报价,损害投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犯罪。 串通罪无罪辩护词是怎么写的? 详细介绍具体案例。

案例概述: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32岁,逮捕前为某市xxx公司法定代表人。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8岁,逮捕前为某市xxx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8年2月,某市公安局以涉嫌投标共谋罪对王某、李某立案侦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某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某市aaa区检察院向aaa区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标罪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如下:

2010年10月,某市j县mall商场挂牌出让。 当时,参与挂牌转让的应聘者只有王某和白某两人,两家公司进行了投标,得到的是价格较高的一方。 被告人王某为了获得土地开发权,私下与竞争对手白某串通,给予白某200万元利益后,白某退出。 2011年1月,在某市j县舞厅土地发展权拍卖会上,被告人王某为了低价获取标的物,私下与被告人李某串通,给被告人李某120万元好处费,被告人李某退出投标。 2011年10月,某市j县xx幼儿园土地使用权被拍卖,被告人李某以f公司名义参与竞拍,为低价获得该地块使用权,李某提前与被告人王某串通,给王某100万元好处费,并引诱王某与其他人参与。 随后,李某又给了另一竞争对手刘某10万元利润,让刘退役。 最终,f公司中标了。

某市aaa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和李某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王某构成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李某构成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判决作出后,王某不服上诉,委托本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人。 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查阅本案档案,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认识,同时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及自身经验,提出了王某无罪的辩护意见,最终被二审法院采纳。

事件的侧记: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大量的国有资产、土地已经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的形式进行产权交换,招标、拍卖、挂牌的标的从原来大量的私有产品增加到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物品,其中包括数额巨大的国有资产。

但在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我国刑法对串通投标罪的规定较为抽象,因此在现实司法实务过程中,各地法院对串通投标罪有不同的理解和适用,有各自不同的判例,这挑战了本案的辩护,也为辩护人的成功辩护

辩护意见:

我的辩护意见是,某市aaa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构成串通投标罪判处刑罚是完全错误的。 该一审判决因王某犯罪事实认定不明确、适用法律错误、证据收集失败,诚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决王某串通投标罪不成立。

一、关于串通投标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投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通过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让方)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并根据招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发布拍卖公告,由拍卖人在指定时间地点公开招标,按照招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发出公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公示出让地块的交易条件,接受拍卖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拍卖价格,根据公示期满时的投标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

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分为招标、拍卖、挂牌三种方式。 而根据上述中国刑法二百二十三条对串通投标罪的规定,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作出报价,损害投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观行为是指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定价”的行为,即投标方式,不包括拍卖、挂牌行为。

二、在起诉书指控的王某三起涉嫌串通投标行为中,其中土地出让方式均不属于招标方式,不存在适用刑法二百二十三条构成串通投标罪的问题。

如上所述,刑法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的客观行为,在投标中只表现为“互相投标报价”的行为,即投标方式。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进行3起所谓串通投标行为,2起为挂牌,一起拍卖,其中交易标的土地未以招标方式转让,不存在适用刑法二百二十三条构成串通投标罪的问题。

三、招标、拍卖、挂牌三种方式互不包含,不得归于一项罪名,被告人王某串通投标罪不成立。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确认招标、拍卖、挂牌三种方式没有相互包含的关系。

首先,从确定竞争对手的方式来看,招标需要评标小组进行评审。 评标小组由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不少于五人的单数的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澄清或说明的内容以不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为限。 中标人最终由投标人在评标结果中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价格最高的投标人确定。 由此可见,投标转让方式下中标人的产生,不仅需要五人以上的评标小组进行规范评审,中标人的产生不仅要看投标价格是否最高,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满意也是投标人重点的一个方面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以投标价最高为竞买人确定的标准。

第二,从透明度上看,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书投入投标箱,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邀请全体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其选出的代表检查投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打开投标箱,投标人姓名、投标价格投标书的宣读过程也可以由在场的投标人自己看到。 拍卖在拍卖现场由拍卖人报告投标价格,拍卖人提高应标或报价价格,拍卖人确定应标价格并继续竞价。 最终拍卖人连续3次发表相同的应价,且没有再应价时,主持人的落槌表示拍卖成功,由此,最高应价者成为竞买者。 所有报价过程均在所有合格竞买人参与的情况下进行,交易透明度高。 但在挂牌转让方式下,招标人在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将挂牌地块信息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确定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领取新报价,挂牌整个拍卖过程的进展,对拍卖人来说,只能通过在新报价确定后更新显示的挂牌价格来了解,交易透明度低于拍卖或投标。

第三,从出让程序看,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需由出让方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 另外,招标和拍卖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根据要求的投标人和投标人全员参加,由专业主持人和拍卖负责人主持现场,需要借用很多人手和物资。 不需要挂牌。 从这一点来看,挂牌出让方式手续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节约人力和成本,降低土地出让费用。

第四,从法律依据看,串通投标行为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招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招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求中标的,中标无效,并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应当依法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除中标无效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拍卖行为《拍卖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即“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拍卖人之间、拍卖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造成他人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以最高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对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以10%以上50%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未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决。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没有明确规定就不构成罪,法没有明确规定就不处罚。 刑法原则的基本要求是,犯罪和刑罚应当事先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裁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作出实体规定刑法文字清楚、含义准确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只有“互相串通投标定价”,即投标方式”的行为才构成串通投标罪,而本案中,王某被起诉的三起所谓涉嫌串通投标的违法事实中,没有任何投标行为,依法在刑法中规定拍卖、挂牌和投标是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三种不同方式,也有恶意串通拍卖和挂牌的情形,但刑法第223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是以招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行为为对象的,是串通拍卖和挂牌投标罪也就是说,拍卖和挂牌串通的行为不是犯罪论,只能按照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国家法律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进行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以上内容,我想你已经知道什么是串通投标罪无罪辩护词了。 实际上,串通投标罪不仅针对大规模的违法业者,有时也根据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相互串通来定位串通投标罪。 这主要是避免投标人泄露内幕、非法牟取暴利,他的主要目的是进行公平公正的投标,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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