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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如何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罪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是制作水果的犯。 根据本法规定,本罪的起刑点是为走私货物和物品逃税支付税额5万元。 这是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罪的边界。 相对于特定对象的走私犯罪,如猥亵物走私罪等,本犯罪更为复杂。 未经海关许可、不经关税追缴,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向境内销售获利的变相走私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应当认真分析其构成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才属于该罪

1、获利在国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

2、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

3、应缴税额未补齐

4、情节严重的,应补缴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

如果上述四个条件中的一个或多个不成立,则不能认定为犯罪。 例如,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在境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补缴关税的没有补缴关税,经海关批准在境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或者未经海关批准,未补缴关税,在境内特定减税、免税的

(二)本罪与其他私罪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是犯罪对象不同。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稀有植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物品。 其他犯有私罪的犯罪对象都是特定的。 随着实践的发展,单个个人犯罪增加,本罪的犯罪对象将进一步缩小。

二、走私普通货物罪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应当偷税的,处五十万元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税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应当偷税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税漏税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应当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多次走私未处理的,按累计对走私货物、物品偷漏税处以税额处罚。

在走私犯罪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兜底罪。 也就是说,对走私行为不能认定为特别走私罪的,只要符合该罪的立案标准,此时可以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因此,在犯罪对象之上,走私普通货物罪与其他走私犯罪的对象不同,其他走私犯罪的对象应当相对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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