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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检材要求有哪些内容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涉及具体案件专业性的问题,由特定主体法定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特定检察机关进行鉴定和判断的活动。 鉴定结果对案件的判决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司法鉴定检材是指鉴定活动中需要鉴定的材料,在实际司法实践过程中,对司法鉴定检材的要求是什么?

一.司法鉴定检材案件分类

1、刑事诉讼司法鉴定中需要鉴定的材料,一般由侦查人员在现场调查中发现提取获取,或者由侦查人员负责接收;

2、民事诉讼中的鉴定材料一般由当事人提供,也就是说存在争议。 以笔迹鉴定为例,需要鉴定的笔迹可以是犯罪现场发现的笔迹,也可以是当事人双方争论的笔迹,如借书字

二.司法鉴定检材要求

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 不同种类的鉴定有不同的鉴定材料。 以物证类文书鉴定为例,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检材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司法鉴定检材要求具体有以下几点。

)1)审查检材是否为原件。 检材不是原物、原件的,必须审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印件与书证的复印件、复印件与原物、原件是否一致。

)2)审核检验资料数量是否与送检委托书相符。 要认真核对检材数量,指示委托人鉴定的具体内容和部位。

)3)审查检验材料是否具备检验条件。 查看检材在收集、储存、运输、鉴定过程中有无破坏或改动。

三.司法鉴定的程序

1、申请。

委托人向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委托鉴定书、委托人身份证,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资料,包括符合司法鉴定检验材料要求的检验材料和鉴定资料。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受委托的,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属于本机关司法鉴定工作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资料真实、完整,受理充分的鉴定委托提供的鉴定资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 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司法鉴定机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请求,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 不能及时决定受理的,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以应当通知委托人的信件提出鉴定请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应当通知委托人的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请求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请求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3、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请求后,应当在该机构中指定具有该鉴定事项执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关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4、鉴定完毕并出具结果文件。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查报告。 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具有严格规范要求的鉴定活动,由于对诉讼结果的影响,司法鉴定无论是司法鉴定的程序还是结果都必须严格审慎,有法可依。 以鉴定检验人员为鉴定对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鉴定检验人员的要求,才能保证整个鉴定活动的规范性、严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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