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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哪个部门决定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措施均由专门部门决定,然后由专门部门执行。 我相信取保候审一般都很清楚公安机关具体落实,取保候审由哪个部门决定呢? 找个律师编辑,稍后为你做详细的解答。

一、暂缓审查由哪个部门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公、检、法机关均有权采用保证审查。 程序上,一是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自主取保候审; 二是在侦查阶段根据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决定接受取保候审。 可知保留审判的决定权在公、检、法机关。 决定暂缓审查后,由工作人员填写暂缓审查决定书和暂缓审查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领导签发。 承兑人还应向嫌疑人、被告人和保证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告知各自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承担的义务、违反规定及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要求出具保证书并签名或盖章。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到取保候审申请书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如何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公安部《规定》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住所地派出所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接受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材料后,为保证人担保的,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地派出所执行。 用保证金担保的,及时通知被担保审查人支付保证金,并指定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具体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 监督者违反履行保证义务的被保险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及时通知决策机关。 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取保候审人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根据情况处理。 即应当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区别情况,责令其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没收保证金的,经审查,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没收《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保证金的决定,应当在7日内向被保险人宣读,并责令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或者盖章的被保险人逃跑的,其家属、法定拒绝签名盖章的,在没收决定书上注明。 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被担保审查人可以在5日内要求复议,并提请上级公安机关考虑。 规定期限届满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银行没收保证金,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保证人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处以罚款。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接受保留审查的,应当将没收保证金、决定罚款和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原决定机关。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有关规定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退还保证金,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据上面介绍,我知道接受保证审查是哪个部门决定的。 最后由公安机关统一执行,具体决策部门可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具体如何落实取保候审,律师编辑在上文中也有介绍,希望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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