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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辩护律师的概念是什么意思

一.死刑复核辩护人

死刑复核律师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判决立即执行的被告人在死刑复核阶段参加诉讼的刑事专业律师。

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复核被判处死刑案件所遵循的特殊审判程序。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

坚持五原则杜绝冤假错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相关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

律师:提高辩护质量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

律师对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死刑案件得到公正审判起着重要的帮助作用,《意见》律师在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履行职责方面有以下要求和保障:

律师必须尽到责任。 《意见》年要求,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办理死刑案件要尽责,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等工作,提高辩护质量,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任命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辩护,而不委托辩护人。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发现刑讯逼供情形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反映。

司法机关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律师在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履行辩护职责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解决,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为辩护人查阅、摘录、复制资料提供便利。 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并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有异议的鉴定结论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对辩护人的上述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答复。 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附页。 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1]在[1]中

规定编辑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死刑复核程序具体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2]

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经上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上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审判或者发回重审。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的被告人不上诉的,以及判处死刑的二审案件,应当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缓刑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死刑的裁定。 不批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审或者变更判决。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条请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 必须逐案报告。 提交材料应当包括申请复核的报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15件,以及所有诉讼文书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提交全案诉讼文件和证据。

(一)请求复核的报告应当载明案件的经过、简要案件和审理过程以及判决结果。

(二)死刑(缓刑二年)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所、简历及拘留、逮捕、起诉的时间和目前被拘留的地点;

2、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危害后果以及从轻、加重处罚等情节,有认定犯罪证据、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3、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百八十一条复核申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诉讼文件和证据,根据案件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拘留证、逮捕证、搜查令复印件;

(二)扣押赃款、赃物和其他有案底的物证清单。

(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起诉意见书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终结报告

(四)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五)案件审查报告、法庭审理笔录、议院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笔录

(六)被告人的诉状、人民检察院抗诉书

(七)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决书和判决笔录、送达回证;

(八)证明案件具体情况、属实的各种肯定和否定证据。 包括物证或者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第二百八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批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应当起诉被告人。

第二百八十三条复核死刑(缓刑二年)案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全面审查:

(一)被告人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为怀孕妇女

)二)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犯罪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

(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五)不能决定,有酌量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形。

第二百八十四条对申请批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全面审查后,合议庭应当进行评议,制作复核审理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

(一)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二)被告人和被害人个人资料

(三)案件侦查情况

(四)原审判决要点和辩论双方意见

(五)事实和证据复核后的分析和认定;

(六)议院评议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

(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百八十五条对被判处死刑的案件,讨论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分别审判。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批准。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审,发回重审。

(三)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修改判决。

(四)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八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经再审判决、裁定,被告人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上诉。

第二百八十七条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复核的时候,应当对全部案件进行审查。 但是,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复审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死刑复核的案件,由于是极其复杂的案件,对律师的要求非常高,一般都是有非常实践经验的律师为当事人辩护。 因为最具专业性,在案件审判中变得更加顺畅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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