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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辩护词

众所周知,并不是所有涉嫌贪污的嫌疑人最终都会因贪污罪被定罪量刑。 很多人往往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无罪。 那么,你知道如果要为无罪辩护,辩护词应该怎么写吗? 找律师主编在下面介绍了模板,请参考。

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XX本人委托,任命我为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资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本案案情基本清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几乎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XX作为贪污罪不成立。 理由如下。

一、贪污罪犯罪对象为国家公共财产,两被告人非法占有的321091.5元为个人财产。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因此,贪污罪必须以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为前提,而不是非法占有个人财产。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以“广德县花古西黄沙站”负责人刘XX的名义,从砂石公司业务科结算员李XX处收受道路维修返还款现金人民币共计321091.5元。 收款过程中两被告商定,向刘XX隐瞒收取道路维修退款的实际金额,除支付刘XX人民币81000元、公务支出人民币10091.5元外,其余人民币230000元每人分二被告。

从起诉书的上述指控来看,两被告人收到的321091.5元,应当属于刘XX的个人财产。 理由如下

1、刘XX与广德县砂石公司之间为劳务关系。 刘XX名为“广德县花古西黄沙站”,但“广德县花古西黄沙站”并非经广德县砂石公司或其他部门依法设立。 广德县砂石公司没有安排人员在该黄沙站工作,也没有为该黄沙站的事务筹措必要的经费。 该黄沙站实际上由刘XX个人经广德县砂石公司同意,在黄沙站所在地点公开出售

2、被告人以刘XX个人名义接受退款,并非以其他名义接受。 关于这一点起诉书已经被客观认定,辩护人省略说明。 既然是以个人名义收的,收下的钱当然是个人所有,不是公共财产。

3、被告人与刘XX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 由于砂石公司会计人员很少到单位上班,为了方便,刘XX将可领取退款的凭证交付被告人,被告人持该凭证在会计人员处领取退款,因此刘XX与被告人之间形成民事代理关系,刘XX为委托人,被告人为代理人;

4、两被告人收取并占有的上述款项不用于道路维修,起诉书认定该退款为道路维修的退款,与实际情况不同。 因为这笔钱并没有支付给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钱的实际去向也不是用于修路,也没有关于修路后检查、审计的跟踪监督。 可以证明,这从未被劫持过的81000元是刘XX个人实际所得。

5、被告人收到的321091.5元退款的实际名称应当是刘XX劳务报酬金。 根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广德县砂石公司书面说明,刘XX向砂石公司以票面金额购买砂券,刘XX以票面金额在花古西黄沙网站上销售砂券,中间无差价。 根据广德县税务部门的规定,领取的砂券销售后,不得丢失其存根。 因为否则,地税局将对限制销售沙票的刘XX等个人给予处罚。 砂石公司将应向刘XX支付的劳务报酬与砂券存根返还挂钩,刘XX返还砂券存根后砂石公司按砂券出售金额的一定比例返还给刘XX作为劳务报酬。

6、根据起诉书逻辑,两被告人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两被告人支付给刘XX的81000元同样为公款,实际收受81000元的刘XX也同样构成贪污罪。

二、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本案被告人非法占有并实际利用返还金是为了委托代理的便利

由于被告人与刘XX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砂石公司会计人员李XX经常在宣城陪同,不在广德,为方便起见,刘XX将可以领取退款的证明发给被告人,被告人持该证明在李XX领取退款,领取后向刘XX

被告人正是基于上述民事委托代理关系获得退款的,但违反代理人义务,非法截留占有其中的240091.5元。

从会计人员李XX的角度看,其支付退款是由刘XX提供的砂票存根联,而不是以被告人的业务科科长、副科长为主体的身份。 换句话说,只要持有刘XX发行的砂票存根联,刘XX本人就可以收钱,被告人可以收钱,其他人也可以收钱。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犯罪对象既不是国家公共财产,非法占有的个人财产也不是利用职务之便。 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宣告被告人构成贪污罪不成立的无罪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在议院讨论并采纳。

辩护人“xxx”

xx年xx月xx日

综上所述,律师在为嫌疑人无罪辩护时,往往从客观方面和行为对象上为嫌疑人辩护。 如果因涉嫌贪污向检察院提供公诉,建议尽快在律师网站上请你所在地的专业律师,让他们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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