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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共同犯罪的主犯罪行为

主犯是共同犯罪中存在的行为人的犯罪身份,往往结合行为人的这一身份进行量刑处罚。 那么,在实践中该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主犯呢? 这是进行量刑的重要问题。 以下,一起理解吧。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主犯的法定概念。 根据这个概念,我们可以将主犯分为两种。 即组织和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罪犯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罪犯。

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人的作用是主要的还是次要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混淆和错误,这必然导致主犯和从犯认定中的随意性,进而影响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 概括而言,本文认为“起主要作用”是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意的形成、共同犯罪行为以及共同犯罪的危害后果所具有的决定性作用。 根据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可以分别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具体说明这一决定性作用。 从主观上看,主犯的作用主要是促使和强化共同犯罪故意。

具体如下:

(一)共同犯罪的犯意,即共同犯罪中的故意行为或者教唆行为。 这种行为是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根本原因,因此对共同故意的决定性作用不言而喻

)2)策划共同犯罪的行为,即选择犯罪目标、制定犯罪计划的行为。 这包括制定共同犯罪行为的计划,以及行为实施后如何逃避刑事责任的计划。 共同犯罪和单独犯罪一样,有企图和突发性。 有计划的共同犯罪通常容易达到既遂。 因为共同犯罪行为实施前的策划行为避免了共同犯罪分子的盲目行动,为犯罪既遂奠定了基础。 另外,通过犯罪行为实施前的策划行为,在心理上坚定了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也是策划行为不可忽视的功能。

客观地看,主犯的作用主要是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后果的决定和推动作用,包括

(一)聚集共同犯罪分子。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的最基本条件,是共同犯罪成立的前提。

)2)指挥共同犯罪人的行为。 无论是简单共同犯罪,复杂共同犯罪,还是一般共同犯罪,无论是犯罪集团,犯罪行为要办成,必须协调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使其有效地作用于犯罪对象,实施指挥行为的人无疑是主犯。

(三)共同犯罪的积极参与者和主要执行者。 这类共犯在共同犯罪中不承担组织、指挥、策划的职责,但他们实施犯罪行为的积极性明显高于一般共同犯罪人,应认定为主犯。

(四)对犯罪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主客观两方面的作用相结合,可以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分子,可以认定为主犯

一.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罪犯。 即犯罪集团设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者幕后策划、现场指挥者;

二、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罪犯,即聚众闹事犯罪的集合,在聚众闹事的整个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 “聚众犯罪”是指将多人聚集起来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 聚众斗殴、聚众夺取公私财物的犯罪等。 团伙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是通过进行一项犯罪将人们聚集在一起的,没有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三、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犯罪结果产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有主要责任者。 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犯罪集团中不是组织或领导人,但有计划,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名严重或在危害后果中起重要作用的罪犯。 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发挥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是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犯罪中主犯的处罚是严厉的,当然必须认定为主犯后才能根据对主犯的量刑规定进行处罚。 实践中的主犯可以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以及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和从犯的区别是什么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如何?

共同的犯罪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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