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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辩护词范本图片

委托律师辩护,在刑事案件中已经是很普遍的事情。 律师为委托人写辩护词。 这个辩护词还是非常重要的,对法院最后的判决有参考价值。 那么找个律师编辑,大推荐群殴罪辩护词范文。 希望能帮到大家。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范文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李XX的法定代理人易XX的委托,受四川XX律师事务所委派,本人作为上诉人李XX的辩护人参加了本案上诉审理期间的辩护人。 一审期间,因本人作为被告李XX的指定辩护人参加了本案的前期审理,对本案的案情和基本事实已有较深的了解,现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议院对此予以重视和采纳。

一、一审法院对本案的罪名尚不确定,应当确定为“普通聚众斗殴或者聚众斗殴”,而不是“聚众斗殴罪”。

1、因为从聚众斗殴的本质特征来看,被告李XX没有。 根据刑法理论的相关解释,聚众斗殴罪侵害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而是以聚众斗殴行为挑战整个社会,对整个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 因此,公然蔑视法纪和公德,破坏公共秩序,才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另一方面,被告李XX在参加被指控的“集体暴行”时是16岁的少年。 这是一份在刚脱离父母监护的外地饮食店打工的,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所谓“公然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群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望的满足”

2、从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看,一审法院将本案上升为“聚众斗殴罪”,违反了《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及重教重命的审判原则。 对未成年人的过度处罚,不能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相反是因为这些未成年人对国家法律形成误解和憎恨,形成破罐破摔的烂泥心理。

3、从国家对“聚众斗殴罪”的立法目的看,该罪主要是为了打击黑社会组织为报复他人,称霸一方、争夺势力范围等公然蔑视公序良俗和国家法纪的严重犯罪行为。 关于本案,上升到这个高度会稍微曲解立法的本意。

二、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当轻微,相反,斗殴的对方组织者张波对此斗殴的行为和后果负完全责任。

一审的审判调查已经明确,李XX当天受到了张XX的无理斥责,但是因为害怕给龙XX面子,顽固地接受了张XX解决XX堤坝问题的建议。 但他毕竟是未成年人,完全没有用武力解决问题的财力和实力。 因此,当晚被告李XX主观上放弃了这件事。 一审法院审理也查明,当晚,李XX带着玻璃杯等餐具准备上班,在过道上见到了张XX。 于是,胆怯地对张XX说:“今晚请不要去。 河堤。” 难道张XX一口拒绝,说那不行,我们也答应了。 我自信不会有结果。 从这个细节可以看出,李XX在这件事上其实相当被动。 而且,那从到达现场也可以看出,到达现场后,人高的张XX方面仍然掌握着现场的情况,比较起来,李XX方面在现场是软弱、胆小、被动的。 李XX也一直在旁边看着。 打斗过程也在短短两分钟内就结束了,因为另一名被告向XX掏出小刀砍人。 因此,李XX在整个斗殴事件中是完全被动强制的,并不像一审法院认定的那样将李XX列为策划者和组织者。 如果是这样的话,为什么又不起诉另一个嫌疑人张XX呢? 这不是明显缺乏法律公平公正的理念吗?

三、一审认定被告李XX“武装斗殴”证据严重不足。

一审中,本辩护人已提出本案武装的责任应当由被告向XX人负责,不得向被告李XX牵股。 原因二,其一,被告人李XX自始至终没有携带任何器具,也没有木棍,这一点经一审调查核实之二,被告对XX持刀的行为并没有与李XX商量共谋

一审法院不重视事实和证据,判定被告向XX武装伤人的责任也由李XX承担。 这显然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和“罪自负”的法制原则。 量刑上,有无武装存在明显差异,导致刑罚明显偏颇的法律后果。

因此,二审议院充分考虑到这一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四、被告李XX系未成年人,原审2年实刑明显偏颇,更不利于被告的教育和改造。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三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决,但从被告李XX在本案中的作用、性质以及情节来看,情节也明显轻微,判处两年的刑罚应当偏重。

综上所述,从立法精神上来说,被告人李XX的行为尚不宜定性为“聚众斗殴罪”,从被告人李XX本案情节来看也明显轻微,整个斗殴案件中他处于被动强制地位,再加上一审认定李XX武装没有主要证据。 根据李XX系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希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决被告李XX行为明显轻微,不构成犯罪。

我的辩护意见被发表了。 希议院会录用的!

辩护词在法庭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辩护词的内容逻辑非常严格,并依据事实和证据为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辩护,判决结果也值得借鉴。 所以,委托律师,小编建议去律师网站找专业的律师服务,这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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