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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

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的死刑外,其余法院判处的死刑案件,在决定是否真正对犯罪分子执行死刑前,应当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 那么,通常如何处理死刑复核案件? 请律师编辑整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的解答。

一.死刑复核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缓刑案件,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议院的组成中不得有参加案件调查、起诉、辩护、审判的人。

合议庭审查一般采用书面审查的形式,案情复杂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事实上有不同看法或者认定案件有可疑之处,审查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自行调查主要事实。

死刑案件涉及人的生命大事,议员必须认真审查所有报告的请复核案件的资料。 主要是审查案卷材料是否齐全,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定罪是否适当;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现在就执行; 审查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包括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是否在18岁以上、是否怀孕妇女、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等。

审查后由议院进行评议,得出结论。 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合议庭作出决定有困难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由合议庭执行。

此外,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应当起诉被告人。 这有助于查明案件情况,正确适用法律,纠正判决、裁定中的错误。

二、死刑复核案件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经复核死刑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批准死刑。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批准死刑,由院长签署执行死刑令

)2)发回重审。 法院判决认为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判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再审或者发回原一审或者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经审查,原判决认为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判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经审判后直接改判。 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后,判处死刑的,应当依照死刑复核程序申请复核。

实际上还取决于最高法的讨论情况,但这并不是大家想象的那样,如果死刑案件是向最高法报告讨论的,最终肯定会允许执行死刑。 认为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此时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判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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