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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刑事一审审限怎么进行的

在我国任何案件的审理都不是审定案件。 当事人对一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再次上诉。 有关部门接到一审上诉后,应当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那么,新刑法刑事一审的审判限制是如何规定的? 小编结合我国相关规定整理如下。

一、案件立案审查(7日)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提起公诉的案件后,对起诉书中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以下简称《刑诉解释》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诉案件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第八条规定:“案件审理期限自立案次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该立案审查的时间不在审查限制之内。

二、一审法院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最晚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告判决,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民事诉讼附带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请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一)交通不便的边疆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犯罪重大复杂案件;

“(四)涉及犯罪范围广泛、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审理常见审限应为三至六个月。

三、不计入审理期间(累计可达三个月以上) )。

《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期间,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疾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以下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第十日为辩护准备期间

“(三)检察机关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限……

“(五)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证人,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核实,法院决定将审理延期一个月以内.”

我们处理的一些案件,法院说案情复杂,不能在审判期限内作出判决。 因此,我们建议以“调查新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 另一方面,为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检方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所需时间往往长达10天以上,最长也可达数月,因此保守估计不计入各类审理期限所需时间可达3个月以上

四.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延期审理(8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发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追加侦查,提出建议的,影响审判进程的,可以延期审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第二百零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审判期间,检察机关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 然而,这一个月的补充侦查时间不仅不计入审限内,而且人民法院审理期限也将中断。 案件由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换句话说,如果“利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上述审理阶段进行补充侦查的规定,可以在原审理期限的基础上增加8个月的审理期限( (1)3) *2=8)。

以上是新刑法刑事一审裁判限制的规定,希望能加深对相关问题的理解。 我国的法制精神是公平、公正、公开,对相关审判结果有异议可以再次上诉,相关审判机关接到上诉后也会进行积极有效的处理,但一定会在规定的时间提出,必要时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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