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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如何行使立案监督权利

一.检察机关如何行使立案监督权

检察机关在行使立案监督权时,主要在诉讼过程中对公安机关、自查部门、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等进行合法监督。 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有三种方式。 在逮捕起诉案件供检察机关审查的过程中,发现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事实或者不宜立案而立案的事实,可以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二是通过开展专项立案监督活动进行监督。 例如,可以根据当地治安情况有针对性地到派出所核查某一案件的受理登记和立案登记,查阅案卷,找到立案监督的线索。 三、为受理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或以其他方式发现立案监督线索,专门个案进行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立案是人民检察院处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依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为确保立案质量,检察机关应当严格依法程序立案。

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表现形式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表现形式,是指检察监督权的构成。 我认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两个层面。 处于第一级或者上位的是刑事公诉权、民事公诉权、行政公诉权。 在这三者中,刑事公诉权尤为重要。 处于第二阶段或下级的,是依附于刑事公诉权、民事公诉权和行政公诉权而存在的辅助权力,包括侦查权、侦查监督权和刑事诉讼监督权、民事诉讼监督权和行政诉讼监督权。

(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最基本功能是刑事公诉权

刑事公诉权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追诉犯罪的权利。

从检察制度发展史看,检察机关和检察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代表国王、君主和后来的国家利益控告犯罪。 检察机关是自诞生之日起代表新国家追诉犯罪的专门机构。 设立检察机关的目的是行使刑事公诉权,即检察机关是根据国家刑事公诉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 直到今天,代表国家行使刑事公诉权,仍然是世界各国检察机关最基本的职能,我国也不例外。

在刑事诉讼中,除刑事公诉权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还包括侦查权、侦查监督权和诉讼监督权。

侦查权是指检察机关侦查公务员职务犯罪的权利。

侦查监督权是指检察机关监督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权力,主要包括逮捕权、立案监督权。 逮捕权是指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限。 检察机关主要通过这一权力的行使,实现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 立案监督权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符合立案条件而不立案或者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限。

诉讼监督权包括审判监督权和执行监督权,是检察机关监督审判机关审判活动及其审判结果的权限和监督审判机关和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权限。

(二)检察机关应当享有民事、行政公诉权和诉权

所谓民事、行政公诉权,是指检察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民事、行政案件有权提起公诉。 诉权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参加已经启动的民事行政诉讼。 和世界各国一样,刑事公诉也是我国检察机关最基本的职能,但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并不充分和完整。 基于权力制衡原则确定的检察权与行政权之间应具有的监督关系尚未建立。 因此,我国检察机关无论从相应的角度,还是从真实的角度来看,都只有具有民事、行政公诉权、诉权,其法律监督权才能说是充分而完整的。 另外,只有在检察机关拥有民事、行政公诉权和参诉权之后,原有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也不是无源之水,而是无依无靠。 因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与民事行政公诉权在本质上也是相互统一的,具有互不可分割的逻辑关联性。 与刑事公诉权一样,民事行政公诉权本身同样具有保护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的本质要求,这就决定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也同样只是依赖民事行政公诉权而存在的一种辅助性权力,民事行政公诉权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得以延续。

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需要层层管理,一般不是侦查案件,而是调查核实公安机关拥有的相应案件资料。 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如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发挥不同的作用,行使不同的职能。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违法、公众和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公诉权,为公众利益履行公平公开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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