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当事人收集到新的证据,就可以提交法庭。 对于二审的新证据,需要经过严格认定后才能使用。 那么该如何认定二审的新证据呢? 我们一起在以下具体理解。
一、如何认定二审新证据
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认定新证据的:
1、举证期限内客观存在,但不为当事人所知,是所掌握的证据。
2、是当事人知道证据存在且有条件取得,不知道其证据价值而没有提交的证据。 但是,法院解释的情况除外。
3、当事人知道证据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
4、为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在举证期满后提交的证据。
5、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批准延期、延长的期限内也不能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审判分庭可能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 但是,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从“客观原因”中明确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41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证据”,认为是指:
(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确实,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许可,在延长的期限内也不能提供的证据。
(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审判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许可的,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许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提取证据。
二、二审的新证据何时提交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的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批准延期举证,因客观原因不能在允许的期限内提供,且对其证据不予审理可能导致审判明显不公平的,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视为新证据。
通过以上说明,我们知道应该如何认定二审的新证据。 而且法律规定,二审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请打电话咨询我们要找律师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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