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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判几年

医疗事故罪判几年,刑事案例之「非法行医罪」

【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鑫为深圳市龙岗区广安利药店辅城坳分店的老板和法人代表。徐某鑫在没有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长期在该店内为他人看病开药。

死者韦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辅岐路207号作坊工作。2021年5月8日下午16时许,韦某感觉腹痛,遂在同事卢某的陪同下来到被告人徐某鑫的药店就诊,被告人徐某鑫在没有行医资格的情况下为韦某诊断,并开了庆大霉素配葡萄糖盐水,又开了ATP和VC注射液配葡萄糖盐水给死者韦某注射,注射完毕后,被告人徐某鑫又开了一些药物给韦某服用,并收取了198元费用。随后韦某和同事离开。韦某回到深圳市龙岗区房间内后,在房内休息。2021年5月9日清晨7时许,韦某被同事发现已经死亡。

经法医鉴定,韦某因直肠癌导致直肠破裂粪便流入腹腔造成感染性休克死亡。

2021年5月9日23时04分,徐某鑫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2021年6月3日,被告人的家属与被害人的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的家属人民币10万元;同日,被害人的家属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鑫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判决:

被告人徐培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微法简评】

根据规定,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时候,非法行医者将被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

医疗事故罪判几年,患儿被输错药后死亡:医务工作者须警钟长鸣

日前,“江苏无锡宜兴市一名脑炎患儿被输错药后死亡”一事被媒体曝光后,民众终于等来了官方发布的通报。据澎湃新闻最新消息,江苏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就此事通报称,经初步调查,确认当班护士违反操作规范,误输“甲硝唑”,宜兴市人民医院已对2名当班护士作出辞退的决定。目前,医院已与患儿家属就善后事宜达成一致。

在医患关系颇为敏感的当下,护士因过失致人死亡,在舆论场上掀起了不小的争议,不少人强烈要求追责失职护士,还有人因为通报中没提到将涉事者诉诸法律而愤懑不平。谴责失职人员固然是必要的,但遵循法律程序同样重要。事实上,官方通报并没有说不追责失职护士,目前只是医院辞退了他们,但进一步的法律层面的追责,医院方面没有决定权。

根据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便构成了医疗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值得注意的是,医疗事故罪的量刑标准非常严格,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必须与患者的死亡或受伤有直接关联,需要构成明确的因果关系。因此,有必要通过专业的调查(尤其是要通过尸检)来确定失职护士的行为,是否是造成患儿死亡的根本原因。

事实上,官方通报中也提到了,“宜兴市卫健委将依据最终调查结果,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按照相关规定,涉事者恐怕还将面对法律层面上的严肃调查。

此事之所以引起舆论的激烈反应,还在于受害者是无辜的未成年人。脑炎患儿承受着巨大的痛苦,本身就已经很不幸了,家人将其送去医院治疗,是基于对医务人员专业能力与工作态度的信任,结果横遭此祸,这不仅是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巨大不幸,也让本就有些紧张的医患关系,承受了更多的偏见。

不言而喻,医务工作容错率极低,从业者具备谨慎的态度与专业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尽管相比广大医务人员在救死扶伤第一线上作出的努力,这种致人死亡的恶性事件比较罕见,但一旦发生,就会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2名当班护士都没看出“输错药”这个低级错误,如果医院日常管理非常严格,医务人员严谨认真,应该可以避免这种低级错误。

医疗事故罪判几年,网红抽脂去世,医院赔600万,医生或面临刑事处罚

近日,杭州33岁网红小冉因抽脂感染医治无效去世,引发大众关注和讨论,相关话题登上热搜。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7月15日通报表示,这是一起医疗事故,涉事医院华颜医疗美容医院存在术前缺乏认识、术中操作不当、术后观察处理不及时等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承担全部责任。

目前,涉事医院已停业整改,相关涉事医务人员有待进一步处理。

抽脂后感染,患者疼痛难忍自行打120

ICU治疗2个月后去世

据了解,小冉于5月2日晚上在杭州华颜医疗美容医院进行吸脂填充手术。病历显示,小冉做了“腰腹吸脂修复术、上臂吸脂术和自体脂肪二次填充乳房术”。

▲杭州华颜医疗美容医院术后护理记录单

护理记录单上的术后记录显示,小冉手术后至5月4日凌晨五点小冉一直出现疼痛,并伴有气短心悸等症状,但这些症状并没有引起医护人员重视,只是给小冉口服、肛塞阵痛药。

▲小冉的手术护理记录单

小冉家属告诉记者,最后小冉实在疼痛难耐,自己打电话叫了救护车,才被送往了杭州绿城心脑血管病医院。

5月4日早上6点34分,小冉家属及好友接到杭州绿城心血管病医院ICU医生通知,通知小冉已多器官衰竭,随时都有生命危险。

▲绿城心血管病医院出院记录

5月5日,小冉家属把小冉送往浙江第二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在转院的过程中,家属才第一次见到小冉。此时的小冉,已经多器官衰竭,前胸到肚子皮肤大面积溃烂、浮肿。

院方表示,由于送往医院不及时,小冉已经错过最佳治疗时间,只能通过药物和医疗器械维持生命体征。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入院诊断证明书上记载,小冉被诊断为:1、广泛皮肤组织感染,坏死性筋膜炎;2、脓毒性休克;3、多脏器功能衰竭(肝脏、肾脏、呼吸、循环、凝血);4、全血细胞减少;5、不全性肠梗阻;6、肺部感染双侧胸腔积液。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入院诊断证明书

7月13日,小冉因全身感染造成多器官衰竭,抢救无效去世。

涉事医院全责,被要求赔偿600万

曾2年内连遭4次行政处罚

小冉家属9问涉事医院,对医院诊断、没有及时检查、手术时长、病情记录、医院消毒措施、医生操作等发出质疑,要求赔偿600万元。

7月15日,杭州卫健委通报,经杭州市医学会组织专家评估,这是一起医疗事故,华颜医疗美容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并已作出赔偿。

《天眼查》显示,杭州华颜医疗美容医院成立于2018年6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杭州悦颜医疗科技、杭州俪颜医疗科技共同持股,持股比例分别为85%、15%。

▲天眼查记录

其经营范围为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专业),内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等。

《天眼查》还显示,近两年,这家医疗美容医院曾受辖区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和公安局的4次行政处罚。

如去年9月,因病历资料不全,且未见医师签名的行为,被西湖区卫健局警告和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违规开展口腔种植技术的行为,被作出警告和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前,该院也曾因发布违法广告、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及消防法规等受到行政处罚。

此外,医院还涉及多起法律案件。

▲杭州华颜医疗美容医院

或尚不具备资格进行该手术

除了民事赔偿,涉事医生或将面临刑事处罚

据2009年卫生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根据抽脂量的不同,脂肪抽吸术属于一、二、三级的手术:

吸脂量<1000ml ,脂肪抽吸术属于一级手术;

1000ml≤吸脂量<2000ml,脂肪抽吸术属于二级手术;

2000ml≤吸脂量<5000ml,脂肪抽吸术属于三级手术。

小冉的闺蜜表示,在进行脂肪抽吸手术时,小冉共被吸出2000ml脂肪,已经达到三级手术标准。

我国手术分级制度规定,三级手术,需要高年资主治医师或低年资副主任医师开展手术。

而据国家卫健委医生执业注册信息查询显示,为小冉进行吸脂手术的主刀医生高某的医师级别为“执业医师”,并不具备做三级手术资格。

▲医生高某的注册信息

不仅如此,由于被定性为“医疗事故”,除了已经作出的民事赔偿之外,该医院及其有责任的医务人员还会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患者死亡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加之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这种过错是非常严重的,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可对该医院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还可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医疗事故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关于本罪中的“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被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就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医疗事故罪判几年,若举报湘雅二医院刘翔峰医生属实,其涉嫌故意伤害罪

如果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的刘翔峰医生真的如他的学生所揭露的不管患者是不是肿瘤就一律按肿瘤进行手术,病人经他过手,没病变有病,小病变大病,大病变重病,手术中病人器官想切就切,把病人当成赚钱敛财工具,严重损害患者的生命健康,如果以上属实,那就不是医疗事故罪,是故意伤害罪。

两个罪名区别是医疗事故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故意伤害起刑点一样,但如果有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甚至死刑。

在主观上两个罪名的区别,如果医生在诊疗期间严重的疏忽和不负责任导致了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过失犯罪,那是涉嫌医疗事故罪。而如果明知道患者没有病症,而强行进行手术,那就构成故意伤害罪了。

另外举报刘翔峰医德问题19年就有,为何现在才免职?

我在想那些在收到举报后还护着刘大相关领导是否有玩忽职守罪,湘雅二医院是属于国家事业单位,如果在任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就应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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