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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被告方下落不明应该怎么办?离婚案件中一方下落不明

当今社会,结婚离婚越来越普遍,小情侣闪电结婚,结为夫妻后发现不正当和平的离婚。 但是,有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被告方失踪的特别离婚。 我该怎么办? 今天,富华法律网络小编带来了离婚案被告方失踪该怎么办的相关资料。一、管辖权的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提出离婚,如果被告失踪,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提出离婚指控。 但是,关于“被告失踪”的定义,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适用条件,也没有规定确认“失踪”的部门。 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主要有以下情况。 一方亲戚或双方亲戚。 包括父母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原、被告所在村委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地方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告机关出具的证明。 关于这些证明的通过,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 亲戚父母证明个人感情因素多,容易有私心,不宜采用; 公司出具的证明,因公司与被告是工作关系,不能知道被告在下班时间外的下落,且被告可以选择公司工作,该证明也不能采用。对派出所和村(居)委会的证明,基层组织与被告居住、生活最紧密,知道被告下落的能力因此,在立案审查阶段,原告在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时,笔者建议应当提供证明被告下落的材料,方可受理。

二.应诉材料的送达

由于离婚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按照通常的方法只能收到公告。 但由于婚姻案件的特殊性,笔者认为不能千篇一律地采取公告送达,在公告送达前,与被告近亲属取得相应联系,如果在当地,可以上门谈话; 如果在地方,可以电话联系,也可以邮寄送达。 被告近亲属知道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不接受应诉材料,不通知原告参加诉讼的,应当立即公告送达。

离婚案件公告的送达方式通常采用当地公告和新闻公告。 笔者认为发布当地公告是合适的。 其理由之一是知道被告下落的当地群众,能够迅速通知被告。 二是原告离婚诉讼能在群众中引起反响,法官可能会收到有利于被告的信息,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判决。 三是在当地发布公告可以减少时间,减少步骤,节约资源。 但失踪者是外国人的,新闻公告与当地公告相结合,有利于保护被告权利。

三.案件判决

《民法典》允许离婚确定的原则是夫妻感情确实破裂。 我认为作为配偶的一方应该知道另一方的下落。 如果不让对方知道自己在哪里的话,夫妻间的各项义务也无法履行。 夫妻关系形同虚设,谈不上夫妻感情。 因此,建议此类案件如能确定被告失踪时间在一年以上,应准予离婚。 失踪者是外国人,邮寄户口所在地无人认领的,应当给予足够重视。 由于户籍登记有很多“空挂户”,如果只靠户籍登记就确定并送达公告,当事人很可能失去举证权利。 因此,在此类案件的最初诉讼中,最好判定不允许离婚。

现在,离婚案被告方失踪时,你知道该怎么办了,根据情况应该采取什么行动了吧。富华法律网络小编就离婚案被告方的失踪该怎么办,希望本文能帮你解决问题。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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