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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内容是什么?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在离婚案件中,要高度注意财产的分割是否有过错,当然法律的天平肯定是偏向于无误的那一个。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婚姻法》对被害人一方的关心和保护。 接下来,富华法律网络编辑整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 请阅读。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相关法规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中新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该法第46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因抛弃家庭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这适应了我国新形势下调整离婚关系新情况的需要,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有利于维护合法婚姻关系,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制裁无过错方违法行为。

(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人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也就是说,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起判决。 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已书面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原告不请求的,视为放弃权利,丧失损害赔偿请求权。 原告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认为不允许离婚的,当事人的请求权因失去存在基础而不被支持。

第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离婚诉讼案件,被告同意离婚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 被告不同意离婚,不按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未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中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三)其他相关内容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手续,新《婚姻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主编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既适用于行政登记离婚程序,也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 因为,基于婚姻法的私法性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离婚的,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没有必要干预。 双方不能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的,可以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应当兼具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形式。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官酌定。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给付方式,小编认为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确实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 分期支付的,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法院可以向义务人提供抵押物或者订立担保合同约定保证人,保证支付义务的履行。

以上是主编总结的离婚损害赔偿相关知识内容,供大家参考。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使无过错配偶一方在离婚时获得物质补偿,也为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们富华法律网上也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 如有需要,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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