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即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方的损害事实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由于自身的过失或第三方的过失造成财产或精神损害,则不能要求配偶承担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从损害赔偿的情况方面作了规定。 实际上,从立法技术和立法规范的角度来说,婚姻法也只能做出这样的规定。 这标志着我国已经建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但从婚姻法的理论分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损害方式、构成要件及赔偿情况等。 分以下来叙述。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
根据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离婚可以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主要是针对离婚的法律后果。 因此,该制度不会根据离婚的方式而区别适用。 也就是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既适用于协议离婚,也适用于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主要强调“协议”,意味着自治是基本原则。 因此,关于损害赔偿的方式、赔偿的金额,双方可以协商一致。 诉讼离婚主要利用司法手段,国家干预是其基本理念。 因此,如果双方在调解中不能达成一致,法院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判。
应当指出的是,尽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离婚的法律后果,但离婚与分割有密切的关系,但并不是所有的离婚案件都会遇到损害赔偿的情况。 我国新婚姻法也是《救济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设置的这一制度,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当事人在离婚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诉求,在离婚协议或者判决生效后,他也可以独立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诉求。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损害方式
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合同,但婚姻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 既有财产要素,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也有人身要素,包括人身权利和人身义务。 据此,决定了离婚损害方式应当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财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损害和精神痛苦损害。
关于精神损害,以往没有这方面的直接法律规定,因此无法救济遭受精神损害的当事人。 然而,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司法实务中精神损害赔偿判例层出不穷,最高人民法院也于今年3月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已在我国得到重视,并得到了立法界和法律界的认可。 新婚姻法也顺应了这一趋势,出于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本意,也承认了精神上的损害。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笔者曾指出,新婚姻法中“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的设置,旨在为家庭弱势群体提供“双刃剑”。 [6]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实是离婚弱者的一把“双刃剑”,其初衷是对无过错方的损害给予救济和补偿。 所以,在构成要件上,要科学把握。 根据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1、夫妻一方对离婚有主观、行为上的错误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要件,要求一方有过错。 这个“错误”必须是导致离婚的错误。 也就是说,关于婚姻合同的解除,一方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双方如无过失,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一方行为具有违法性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者婚姻合同对婚姻义务的要求。 例如,新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和互相尊重的义务。 第二十条规定了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等,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明显违反上述法定义务。
3、被害人无过错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受害者要件,受害者请求损害赔偿必须存在主观过错。 新婚姻法也明确规定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一方为“无过错方”。 被害人离婚原因也有过失的,其当事人不能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