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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离婚赔偿是指因配偶过失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方向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民事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的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行为人有过错。 错误不是离婚行为本身,而是导致离婚的错误行为。 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过失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等

二是存在损害的事实。 即因上述过失行为给配偶一方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三是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过失行为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 这种因果关系是过失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四.离婚的发生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无过错。 《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无过错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为无过错人。 无过失一方是受害者,因此他(她)有权主张http(//1008.cn/人,即过失一方因过失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显然,第三人不是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因此不能成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无过错当事人起诉第三人的,是另一种法律关系,而不是离婚指控。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的特殊要求。 仅关于离婚的发生,无过错方应当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如果没有离婚事实的发生,就不会开始离婚损害赔偿。 另外,要求赔偿损失的索赔人必须没有过失。 本人有同样的过失行为的,过失被抵消,不得要求损害赔偿。

离婚赔偿既可适用于判决离婚,也可适用于协议离婚。 离婚并不因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而具有不同的效力。 协商离婚时,双方可以约定损害赔偿。 没有约定的,不表明无过错方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协议离婚生效后无过错方也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申请。 判决离婚的,如果没有过失就不能在起诉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诉讼。

关于违法行为的范围,《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一方重婚,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者以其他行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 .双方有合法夫妻身份

合法夫妻身份是指男女双方经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包括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并实施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要求的事实婚姻。 因此,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申请,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或者不符合上述事实婚姻条件的男女,对他们因分手引起的人身和财产纠纷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2 .双方已进入离婚诉讼程序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是离婚诉讼。 因此,人民法院认为不允许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依照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夫妻一方因特定错误离婚

通常,离婚的发生有复杂的主、客观原因,且夫妻双方往往有主、副责任。 但如果只有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四个法律规定的重大过失导致离婚的,过失才是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与无过错方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通奸等婚外性行为除外。 这里所说的“无过错”只限于上面提到的四个错误,其他的错误在婚姻生活中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无过错”是不能笼统理解的。

依照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人员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依照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婚姻法》符合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人员作为被告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依照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通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我知道提出离婚过失损害赔偿请求的手续很严格。 此外,对人民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此外,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 根据离婚自由原则,无过错方和无过错方均可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应当将《婚姻法》规定的当事人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婚姻法》适用第四十六条的,还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形:

《婚姻法》以符合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人为原告,依照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婚姻法》以符合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人为被告,在离婚诉讼案件中不同意离婚也不依照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离婚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种方式。 财产损害赔偿主要是指无过错方的过失行为导致无过错方持有的财产减少,无过错方可能损失的利益,如双方共同经营、预期利益或人身伤害支出的医疗费、因过失劳动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财产损害赔偿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他人财产造成的损害,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害赔偿,应当遵循一切赔偿原则,一切赔偿请求损害不仅要赔偿直接损失,而且要赔偿确定的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具体表现为配偶身份纯正和感情特殊的精神利益严重受损,排他性性生活利益受损,家庭暴力和精神压抑造成的肉体伤害和痛苦,名誉、人格尊严、社会地位等社会价值贬低等。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比财产损害难度大,金钱买不到感情,但金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婚姻无过错方的损失。 根据精神损害的无形性及其不可评估性的特点,法官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确定赔偿金额,这些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一.精神损害程度。 发生愤怒、恐惧、不安、沮丧、悲伤、屈辱等情感障碍时,可以考虑受害者所受到的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程度的精神和情感受损导致身体生病等。 其损害后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医学专家应分轻重程度做出相应判断。

二、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具体侵权情节。 包括过错方实施的过错种类、动机、情节等。 过失的程度一般与违法造成的损害成比例。

三、其他情节。 双方结婚时间长短、过错方对家庭、子女承担的义务多寡和贡献大小、加害方经济状况、承担损害赔偿能力、法院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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