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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外情离婚会怎样判?婚外情一方离婚怎么办

离婚后,发现一方有外遇的,能否要求对方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该请求的,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辛某的前夫与其他女性同居发生在他们登记离婚之前,其错误显而易见。 辛某和前夫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时,并未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 她在登记离婚的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开除期限不超过一年。 那么,她的诉讼请求为什么不被支持呢?

案例介绍:

辛某(女)和路某于2002年2月结婚,孩子出生后,双方自筹资金承包商场。 路某负责经营,辛某在家照顾孩子。 此后,路某经常以晚上看店为由不回家,双方为此不断愤怒,感情逐渐恶化。 辛某觉得丈夫不愿意再和自己一起生活,于是提出和路某离婚,路某同意了。 2005年10月,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向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不久,辛格听说路某离婚前经常和女性住在一起,于是向路某提出询问,路某承认了这一点。 2006年5月,辛某向路某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意见分歧]

关于如何处理这个事件,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辛先生的诉讼请求。 理由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辛某在登记离婚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予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辛格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四项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该条在存在这样过错的同时,也明确规定因这样的过错应当离婚。 也就是说,无论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离婚的原因都必须是这些过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过失就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当事人在离婚时不知道对方有这样的过错就离婚的话,就不能承认这样的过错是离婚的直接原因。

因此,离婚时知道对方有这些过失是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为了更好地保护无过错人员,与诉讼离婚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放宽了对无过错人员的要求,允许其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诉讼。 但是,这是有条件的。 也就是说,要求当事人在离婚时必须知道自己是无过错方,必须知道对方的过错情况,才能导致离婚。 协议离婚后,发现对方原有过错,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就本案而言,辛格与丈夫协议离婚时,不知道丈夫离婚前与其他女子同居的事实,因此,离婚后1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支持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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