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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配偶因出轨可以要求赔偿吗

导读:婚姻自由是适龄公民的重要权利,包括婚姻自由和离婚自由,夫妻双方都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 但离婚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配偶离婚时,一方有法定过失情形的,无过错方有权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 本期富华法律网络小编围绕夫妻双方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结合相关法条、司法观点和判例进行进一步解读,供读者参考。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认为不允许离婚的案件,对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依照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的,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

1 .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吴某诉赵某离婚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摘要: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长期同居,不承担家庭责任,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因一方的过失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根据法定事由,即对有配偶的人与他人有同居行为的过错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但对无过错请求婚外第三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夫妻一方有严重通奸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参照“同居情况”请求损害赔偿金——陈*林诉安荣英离婚纠纷案

案例摘要)夫妻一方存在婚外性行为且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其不正当行为被另一方当场采取的,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破坏了相互忠诚尊重的法定夫妻义务,给另一方造成了精神损害。 通奸行为不符合与他人持续稳定同居的赔偿要求,但为了放宽法律规定的性理解,通奸可以参照“同居情况”处理和要求

3 .夫妻一方有婚外性行为但未与他人同居的,对另一方精神损害的抚慰金请求法院不支持——黄-利诉黄-华离婚纠纷案

案例摘要)夫妻一方有婚外性行为的,有过错的,法院可以判定过错方不是http(//1008.cn/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方向过失方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过失方仅实施通奸行为且未与他人同居,法院不予支持。

1 .一方行为不构成重婚及与他人婚外同居,但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证据充分,是否据此判定通奸一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既然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配偶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婚外同居,仅凭通奸生孩子的事实不能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因为,法律的重点是制裁重婚和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行为,也就是说制裁是挑战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界定他人婚外同居行为的客观标准是“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要求共同居住的证据和时间上持续、稳定。 就通奸行为而言,通奸哪怕只有一次也有可能生孩子,不能因为孩子的出生就把通奸行为硬性认定为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行为。 这里有尺度和极限的问题。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有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明确区分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无过错要尊重当事人意愿,遵循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理解决问题。 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公布前,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一般遵循“无过错方照顾”原则。 但是,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过失”的认定作了具体规定。 即什么是“过失”是法定的。 也就是说,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况。 重婚的情况; 配偶与他人同居时实施家庭暴力时虐待、遗弃家人。 只要不具备以上四种过失情形,可以认定为无过错方。

《婚姻法》第39条明确规定了离婚时人民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原则,即“照顾子女和妇女权利”原则。 有观点认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因举证困难,实际上形同虚设。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与他人存在大量婚外性关系,不足以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 如果能证实一方的通奸行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予另一方照顾,至少是公平的。 但笔者认为,过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无过错方照顾”原则下“无过错方”的含义并不明确,法官可以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修改后的《婚姻法》实施后,“过错”是法定的,法官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但离婚时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也是明确的,即“子女照顾”原则。 另外,现行的《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取消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无效。 当事人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当事人协商处理的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无过错方照顾的原则判决。 ”显然,这里的无过错方是指无效或取消婚姻无过错方的当事人。 《婚姻法》既然明确规定了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原则和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财产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不得与《婚姻法》的规定相抵触

离婚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性质属于债权; 共同财产是离婚时夫妻对共同财产所作的,性质为物权变更,的一般按均等原则同时照顾子女和妇女的权益过失人对财产的所有权不得因其存在的过失而丧失。 离婚损害赔偿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赔偿,赔偿部分作为债权,判决在一定期限内支付。

3 .建立侵害配偶权离婚过失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和责任构成

建立配偶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是婚姻关系中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也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近年来,社会上“二奶包”现象严重,家庭暴力也呈上升趋势。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拆除家庭约40万户,大多起因于家庭暴力和夫妻一方与人出轨、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导致的离婚。 大多数无过错离婚当事人因另一方侵权违法行为严重伤害身心,但得不到法律救济。 《婚姻法》年规定侵犯配偶权利的离婚过失损害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利用民事制裁手段制裁重婚、“二奶包”、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经济上予以制裁,并给予受害方一定的补偿,有效保障婚姻家庭关系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确认侵害配偶权利的侵权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是违法行为,是以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方式损害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违反配偶权保护法的行为。 二是损害事实。 侵害配偶权利的损害事实是损害配偶身份利益的事实。 三是侵犯配偶权利的违法行为与配偶身份利益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是主观错误,即故意侵犯配偶权利。 具备以上四个要件,即构成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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