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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离婚损害赔偿金额标准案例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拆除家庭约40万户,大多起因于家庭暴力和夫妻一方与人出轨、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导致的离婚。 大多数无过错离婚当事人因另一方侵权违法行为严重伤害身心,但得不到法律救济。 《婚姻法》修正案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第46条的规定。 该规定规定,有提出重婚配偶的人虐待或者遗弃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对维护正常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离婚损害赔偿概念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重大过失违法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致使婚姻关系破裂时,无过错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由过错方进行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 这个制度在国外的立法制度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了。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当是婚姻关系无过错方。 这里所说的无过错,应该是指离婚损害赔偿,不能否认婚姻关系中有一定的过错就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有学者认为,权利主体包括其他家庭成员,但其他家庭成员因遗弃、虐待等原因享有的赔偿请求权并不基于婚姻或家庭关系,而是独立于身份关系。 因此,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不适合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即,只能由有过失的配偶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能以第三人为赔偿责任人。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特征1 .法定性。 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可以请求赔偿的事由,都是法定的。 2 .救济性。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救济的功能,这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功能,通过赔偿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被侵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和救济。 3 .惩罚性。 在破产主义离婚原则下,离婚原因已不再制约离婚、影响离婚,离婚本身也不再具有惩罚功能。 并使婚姻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权人不仅没有因其侵权行为而获利,而且受到处罚。 四.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1 .违法行为。 行为人违反婚姻法规定或者婚姻合同对婚姻义务的要求,侵害另一方配偶身份利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互助义务的行为,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抚恤必须指出的是,该条采用了列举式的规定,没有制定兜底条款。 因此,除该条规定的情况外,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赌博、卖淫等行为,或者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仍未达成离婚的,不属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违法行为。 2 .损害后果。 因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财产损失主要表现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被害人个人财产的减少。 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损害和精神创伤两部分,主要表现为被侵害方失眠、易怒、狂暴、抑郁、痛苦、社会评价低下等。 3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损害的后果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两者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即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法定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无过错配偶遭受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 4 .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实施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应当是配偶一方或者第三人的主观故意或者过错。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应以配偶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且其“过错”应为导致离婚的过错。 由于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殊性,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同时,法律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另一个条件,即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离婚。 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的状态下,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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