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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协议可以反悔吗怎么写,离婚调解协议可以反悔吗法律

一、离婚案件不是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生效的案件,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案件。 即,“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民政部、外交部公布的《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蒙华侨持我国法院离婚调解书向我国使馆申请结婚登记的复函》“我国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从国内当事人可以持其申请结婚登记的法律规定和婚姻登记部门的实践来看,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是一种“离婚证明”,但它并不解除,调解离婚的案件必须制作民事调解书。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实际上已经失效。 该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为2003年12月1日,第15条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的签名中生效的案件类型未作任何定义。 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界定了当事人同意通过调解协议的签名生效的案件种类,并且该司法解释的第二十三条规定“本规定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5条在审判实践中不再适用。 这个定义正好与最高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定性程序相一致。 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精神损害抚慰金规定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状况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是,在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等定性为物质损害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存在并列关系。 即使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的签署并生效,其案件类型也必须是无需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案件。 中华考试网

三、最高人民法院无权对《民事诉讼法》进行解释或变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民事方面的基本法律。 该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修改的基本民事法律,该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收到后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书未达成一致或者调解书送达前者而反悔” 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无权对《民事诉讼法》进行解释或变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只授权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法令的问题”。 我国法学界认为,司法解释是解释法律规定不具体、难以理解和执行的问题,并对比较原则的规定赋予具体内容以弥补立法的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已经以扩展解释的方式解释《民事诉讼法》,其合法性存疑。

3、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涉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当事人可以任意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法无禁止即为合法。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实际上给了当事人反感权。 上述司法解释实际上只限制了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的一次机会。 即同意调解协议签署生效后不得再反悔,已涉嫌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将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陷入怪圈。 离婚案件中有关婚姻关系的部分涉及身份关系,人民法院在实践中不能强制执行当事人的婚姻关系。 对于调解书的财产关系部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四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当事人拒绝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持调解书实施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未向当事人送达有效法律文书,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恐怕涉嫌程序违法。

[提案]

1、在司法实践中谨慎使用上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涉嫌违反上行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应谨慎使用上述司法解释。 除法院可以制作、送达调解书外,不建议适用该司法解释,调解书只有在当事人收到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2、要求全国人大修改《民事诉讼法》。 《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作出立法解释。 赋予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反悔权应当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不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的方式进行。 因此,确定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的、不得反悔的原则,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确定,而不是由司法解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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