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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程序

为了缓和夫妻矛盾,减少离婚,许多国家都有“和解”的相关规定和调解的法定程序。 法院调解有哪些程序规定? 关于调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以下是富华法律网络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知识。 请阅读。 离婚调解手续

1、关于答辩期内调解的规定

《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据介绍,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二审、再审的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审判前进行调解,经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律师在实践中,特别是审理离婚案件中,应注意一些法院通常在答辩期满前向双方当事人发送开庭通知,并在开庭前组织调解。 此时,如果律师准备不充分,建议书面向法院申请答辩期,不要调解。 这样就可以避免仓促上阵或犯错误。 准备充分或者调解有利于案件进行的,可以出庭调解。

2、主持或参加调解主体规定

根据《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具有专业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协议达成后,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据《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介绍,部分地区法院在离婚案件中设立诉前调解程序,在立案前或者法院组织开庭前,委托有相关经历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对促进和解协议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律师应当注意,上述人民调解员提起前调解程序并不是必须的,而是可以选择的。 因此,是否选择以上调解程序,要根据自己的案件来掌握。

律师还应当注意,调解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亲属可能参加。 当事人认为需要不公开审理的,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调解,法院一般应当许可。

三、关于调解的方案和内容

与调解不同,调解方案可以由调解人提出,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提出,而且,调解方案的内容可以超过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责任,但不允许一方约定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定案件条款的内容。 《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如何承担诉讼费用不能达成一致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决定计入调解书。

4、调解和判决

与判决书不同,调解书可以约定一方提供担保,也可以同意案外人向当事人提供担保,法院可以在调解书上注明保证人,提交调解书送达保证人。

5、笔录效力

《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调解协议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填写或者附笔录,由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意向书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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