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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调解的方式有哪些种类,离婚案件应该调解

自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并以当事人自愿的前提,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

离婚案件的调解方法是什么?

唤起旧情法

唤起旧情法是指夫妻双方利用过去共同生活美好经历的回忆来缓解夫妻矛盾,促进夫妻相互理解,共同转向和好。

消除隔阂的方法

消除隔阂法是指利用一定数量的证据和令人信服的事实,消除一方的怀疑。 消除怀疑是调解和良好工作的关键一环。

打破幻想法

打破幻想法是消除当事人不正当离婚的企图,打破再婚的幻想。 要打破其幻想,审判员除了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外,必要时还可以与过错方所在单位取得联系,采取一定的措施。

孩子爱情的培养方法

子女情长法,实际上是唤起当事人的家庭观念、子女情,促进双方当事人的依恋和夫妻感情的维持,使夫妻关系向好的方向发展,最终达成和好的协议。 审判员解释离婚给家人和亲属带来的痛苦,特别是给自己爱着、喜欢着的孩子带来的痛苦。 此时,一些当事人很伤心、很懊悔,会重新慎重考虑离婚问题。

批评教育法

批评教育法是针对诉讼当事人的缺点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促使其悔过,最终取得双方谅解的途径。 裁判员的批评教育,一方面促使过失一方认识自己错误行为的危害性,纠正错误;另一方面,也促使无过错一方宣泄不满和痛苦,保持无过错一方的心态平衡,促进夫妻和好。

“冷过程”

所谓“冷流程”法,就是在一定时间内不着急处理的方法,可以安抚当事人的冲动,冷静慎重地考虑离婚问题。 “冷处理”的过程,实际上是让双方当事人冷静思考的过程。 通过冷静的思考,很多当事人会意识到自己的不足和对方的优点,为夫妻和好提供了良好的前提。

除此之外,法制宣传教育、邀请相关领导、亲朋好友参与工作,也是调解和好工作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 当然,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案件必须是另一回事。

相关法律知识:

审前调解失败的诉讼继续责任认定。

自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日公布以来,在我国民事审判透明化大大加强的同时,也出现了建立审前调解机制等熙熙攘攘的声音,经过审前证据交换程序,双方完全、准确地掌握了彼此的诉讼证据和抗辩观点。 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对案件的发展方向作出基本的大致判断。 可以说,这个阶段无论何时都比调解的时机成熟。 人民法院在审前交换证据后,至正式开庭审判前,应当有意为当事人自行调解提供机会。 该调解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和解,也可以由任何一方律师发起调解,也可以请社会人士辅助调解。 调解成功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可以制作相同内容的调解书,案件终结; 调解失败时,应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坚定请求,法院可继续审理,直至判决作出。 但是,人民法院在判决中除依据实体法作出是非曲直认定外,在判决中,对疏于审前调解、恶意阻止审前调解成功、拒绝接受合理调解主张的一方,应当依据诉讼法进行诉讼责任认定,并据此认定律师费、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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