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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有精神损害赔偿吗

工伤也被称为“公伤”、“工人受伤”。 职工在生产劳动或者工作中受伤。 在工作实践中,工伤认定书签发后,职工应当及时向公司申报工伤,进行工伤鉴定,公司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 在进行索赔时,很多人对—— 工伤有精神损害赔偿吗有疑问吗? 接下来富华法律小编会详细回答您。

一、工伤有精神损害赔偿吗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受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侵犯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被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根据该条的规定,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据该条的规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工伤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符合《解释》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依照《解释》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工伤申报的程序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发生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工伤认定的事项,按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查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的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按照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工作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视为工伤,用人单位不视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作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没有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公司,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公司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公司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残疾、死亡的,由该单位对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残疾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金额和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金额和单位发生争议的,依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是关于工伤有精神损害赔偿吗详细介绍的富华法律小编的内容。 职工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费和医生旅费由企业行政负担,医疗期工资照发。 对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部分,应当根据事实情况和特定法律规定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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