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确定后的赔偿标准,伤残等级与赔偿

残疾等级确定后的赔偿

职工死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劳动死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放。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亲属。 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按上述标准加10%。 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的,不再享受其抚慰金。

(三)一次性劳死补助金,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为准,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劳动死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50 %发给。

工伤津贴和供养家属津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的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算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工作人员因工伤评估残疾,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每月支付护理费。

护理等级按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脸、自行移动5个条件,可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3个阶段。 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工伤护理费按照上述护理等级,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支付。

工伤时,可以设置假肢等辅助器具吗?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的劳动需要,必须配备假肢、仪容、假牙、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照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岗位,中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出具工伤津贴证明,并享受下列待遇:

(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的,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 其中,一级为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

(二)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相当于残疾职工本人十八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工资。 其中,一级为二十四个月,二级为二十二个月,三级为二十个月,四级为十八个月。

(三)患病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执行因个人负担部分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四)易地安置住房的,发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住房补助费。 旅行所需车船费、酒店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由本单位工作人员按公务差旅标准报销。

经认定因工致残享受一级至四级待遇的,达到退休年龄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抚恤金。 伤残津贴低于养老保险规定支付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照养老金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同时将该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中的部分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划转到工伤保险基金。

职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企业可以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残疾等级发放一次性残疾补助金的,标准相当于残疾职工本人六个月至十六个月的工资。 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二)因残疾导致本人工资下降的,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残疾补助金。 标准为工资下降部分的90%,如果本人技能提高,工资上升,在职残疾补助金将被保留。

(三)确认旧伤复发需要治疗和休息的,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四)残疾程度评为五级和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每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 %的残疾津贴。

(五)残疾程度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自谋职业并征得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终止后,本人另行选择职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应当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停业补助金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停业补助金相当于工伤津贴)。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前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者其亲属应当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支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伤残生活补助费,已经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不再发给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但是,交通事故赔偿支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伤残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一次性劳动死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弥补差额部分。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除按本条(一)、(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四)因交通肇事逃逸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伤害的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加害人索赔,在获得赔偿前可以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自事故发生下月起三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每月向供养亲属发放抚慰金。 生活困难的人,可以预付一次性劳动者死亡补助金的50%。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他待遇。 失踪者再次出现,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所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返还。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医生旅费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批准门诊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本单位职工按差旅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范围以外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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