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无名氏就无法通过赔偿减刑了吗,男子撞死无名氏 无法赔偿减刑

撞死无名氏钱该赔给谁

今年5月,在京福道路上发生了汽车撞死行人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事故责任认定,司机应对被轧的行人和事故负责。 但是,在这次交通事故中,死者竟然是无名的。 司机在武清交警支队的调解下,与无名氏“达成协议”,赔偿金11万元,但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拒,由此引发的“无主赔偿”问题在法律界引发争议。

 案件缘起

无名氏被撞死 交警队代管赔款

今年5月22日,司机张某驾驶夏利车沿京福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当场撞死了一名从东向西横穿马路的行人。 但是,死者没有任何能证明身份的证明书。 武清交警支队经过事故分析,认定司机张某和死者无名氏承担与事故同等的责任。

随后,张某与无名氏“签订”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张某赔偿无名氏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万元,由交警队代管。 调解书中还明确表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各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证明上只有付款人的姓名和收货人的姓名。

 案件波折

保险公司拒赔 称索要“不合法”

张先生和无名氏的赔偿问题似乎已经解决,问题转移到了张先生和保险公司。 张先生的夏利卡投保,与交管部门协商赔偿11万元后,找到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以警察队没有义务寄存赔偿为由拒绝赔偿。 为此,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保险公司代理律师表示,本案中受害人必须是死者的无名亲属,他们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或者被保险人也就是司机张某在向死者家属要求赔偿金后,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保险金。 本案在向受害者作出实际赔偿之前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是不依法的。

此外,被告方认为作为人格丧失主体的无名氏不能参加调解当事人,但在本案中,调解书的一方当事人是无名氏,这样的调解书在形式上是不合法的。

案件深入

交管部门自称已不再代管赔款

2004年实施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金交付有关部门保存。 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有关部门将赔偿费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2009年1月1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正式实施,以前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但是,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对于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的身份无法确认的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赔偿费用呢? 对此,市交通局进行了询问,相关人士表示,目前交通工具并不代管这种赔偿金,但司机和无名氏签订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整书》应该不符合规定。 对此,记者多次致电武清交警支队,均未得到回复。

讨论

观点1 代表无名氏需要授权

2004年南京曾发生过类似案例,当地民政局作为社会救助部门及无名监护人提出了死者索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政局没有证据证明支付了死者的相关丧葬费,也不符合相关“赔偿权利人”的规定,因此与案件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针对此案,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晓兵认为,交管部门和民政部门作为国家机关,代表无名氏提出索赔,需要国家授权。 如果没有授权,他们无权代替无名氏领取代管赔偿金。

 观点2 可建立专门救助基金

如果像交通工具、民政机关这样的国家机关不能代表无名氏提出索赔,不能保管肇事司机对无名氏的赔偿金,撞死人不是也就白搭了吗?

李晓兵说,要求赔偿金的权利应当在无名氏死后转移给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有权利关系的人,这种权利关系在法律上可以解释。 如果找不到无名亲属,保险公司不赔偿,钱可以说由保险公司保管。 无名氏亲属日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诉讼时效自亲属知道无名氏死亡之日起计算。

同时,赔偿金的处置,对于长期无法找到无名亲属的,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形式,长期无人认领、成为无主财产的赔偿金,将来发放社会救助基金用于社会救助事务更具社会意义

请参阅: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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