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死亡赔偿

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有关的法律法规

1、关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国家赔偿法》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未规定具体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采用死亡赔偿金定型化的赔偿模式,即赔偿额,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客观标准按20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 这个计算标准不仅与过去的法律法规相结合,而且主观计算不会导致贫富差距和两极分化。

根据这个计算标准,死亡赔偿金上升了过去的两倍以上。 据2000年统计,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493.5元/年,辽宁4356.1元/年,广东8016.9元/年,四川4855.8元/年,甘肃4126.5元/年,全国平均4988元/年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死亡赔偿金全额为:北京84935元、辽宁43561元、广东80169元、四川48558元、甘肃41265元、全国平均49980元。 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北京为10350元/年,辽宁为5358元/年,广东为9762元/年,四川为5894元/年,甘肃为4916元/年,全国平均为6280元/年,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额死亡赔偿费分别为需要注意的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证实居住地或者常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超过上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居住地或者常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期限

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前确定的死亡赔偿金赔偿期限中,《解释》规定了10年的补偿。 未满16岁的,年龄每岁减少一年; 7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5年以上。 《办法》规定了上一年度员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年满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 满七十五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这体现了人身损害赔偿计算的历史连续性,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 [page]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以减少的年龄起点为60岁,主要依据是国家统计局的咨询意见。 国家统计局专家表示,平均寿命在统计学上是动态概念而不是静态概念。 平均寿命70岁是指0岁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 活到50岁、60岁、甚至70岁的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当然不一定是70岁。 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60、70、75岁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分别为78.36、81.39、83.69岁。 国家统计局专家据此建议将赔偿期限减少的起点调整为60岁,75岁以上用5年计算,并与统计结果一致。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采纳了这一意见。

此外,死亡抚慰金原在理论和司法解释上被认为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道路交通处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 (一)致人伤残的,作为伤残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相关条文明确认定死亡赔偿金为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认为其性质上属于物质损害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显然,两种司法解释在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定上存在矛盾,但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可以视为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在操作中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使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该规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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