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 将死亡赔偿额提高到两倍以上。 以下是我来介绍。 希望能帮上忙。 感谢您的阅读和关注。
由于以前死亡赔偿标准很低,很多人担心这会诱发不道德的行为。 例如,对交通事故受害者不积极采取急救措施,故意延缓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司法解释或许可以让公众免除这种担心。
这一新的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与过去的赔偿标准相比,赔偿参数有了明显的提高。 以北京为例,2001年统计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577.8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约8922.7元。 后者是过去死亡赔偿所依据的“平均生活费”标准。
另外,赔偿年限从过去的10年提高到了20年,延长到了过去的1倍,实际赔偿额是过去的1倍以上。 据2000年统计,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493.5元/年,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死亡补偿费全额为84935元。 同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北京10350元/年,按司法解释计算的死亡补偿费全额为20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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