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海南频道7月24日电(王岱娟)王姓男子酒后驾驶车牌为琼A921的海南省法律界人士厅轿车撞死人,经屯昌法院一审责成王长某承担主要责任,海南省法律界人士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在海南中据海南经济报报道,2006年7月12日21时许,被告王长某无证酒后驾驶的琼A921号轿车(车主)海南省法律界人士厅沿224线从屯昌线城向海口方向行驶,车辆左转进入银座俱乐部大院时,被对面的自行车
事故发生后,屯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长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王浩负次要责任。 据悉,案发后,被告人王长向遗属支付了6000元丧葬费,海南省法律界人士厅也立即向屯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支付了60000元的赔偿预付款。
屯昌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长某无证驾驶致王浩死亡应负刑事责任,法院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长某有期徒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浩的父母王广某和曾某的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人民币128836.8元,赔偿6000元,剩余海南省法律界人士厅属于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单位,负有赔偿连带责任。 被告人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海南中院经公开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浩的父亲说,王广在屯昌县农村信用社南坤公司工作,妻子无业在家,家境不富裕,12万赔偿金对他们的家庭来说是天文数字,但由于肇事车辆所属的海南省法律界人士厅是厅级机关,他对申请执行的赔偿金没有任何希望这让他们夫妇感到意外,省法律界人士厅的及时赔偿也让他们切实感受到了法治社会的公平性。
屯昌法院院长表示,此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长某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中确实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根据规定,省法律界人士厅作为连带赔偿责任人有支付赔偿金的义务。 虽然是我院首次执行涉厅级机关案件,但经过多次协商和沟通,省法律界人士厅负责人也高度重视此事,积极主动履行法院生效法判决书规定的赔偿义务,协助法院执行。 确保了这个事件能顺利执行。
目前,王浩母亲的精神状况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