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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受伤未残交强险仍应赔偿吗,交通事故不构成伤残交强险怎么赔偿

[案件再生]

2008年,陆先生被孙先生的车撞伤,但并没有成为障碍。 发生事故的车辆已经投保了。 陆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以下简称《条款》 )的规定,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在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 在这次交通事故中,陆某只是没有受伤,只同意赔偿陆某医疗费10000元,所以不同意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医药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陆某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陆某误工费6866元、护理费2232元、交通费200元。

[律师审查]

本案的争议在于,被害人陆某没有受伤,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是否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投保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我觉得应该赔偿。 理由如下。

现行通行的《条款》 (保协条款【2006】1号)第八条规定,在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下,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为处理葬礼而支出的交通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规定承担精神的,“受害人因伤致残或者误工的,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受害者只是受伤,其误工等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一结论如何? 不能明确。 我认为,之所以只有毫发无损保险公司只赔偿医疗费而不赔偿误工等费用,是因为没有正确把握“残疾”概念的含义。

“障碍”一词有两个意思,第一个意思是障碍; 第二层是伤口,也就是一般的伤口,意味着不会成为障碍的伤口。 “残疾”两个字加在一起,并不仅仅是指受伤致残的一种情况。 它不是致伤的专用名词,因此医学术语不将致残二字固定为致残。 将“残疾”理解为只指残疾,包括只含残疾、无残疾是单方面的。

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热点问题汇编》 (以下简称《汇编》 )中,有这样一问一答。 问:“普通伤员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可以在强权保险的限度内索取吗? ”a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死亡伤残责任限额是指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受伤或残疾时,用于支付医疗费(包括急救费)以外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 死亡费用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膳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费用。 也就是说,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受害者,误工费、护理费等可以在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 ”。

因此,对于“残疾”的概念应该坚持前面的理解,残疾与受伤是并列的。 交通事故受害者未受伤的,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受害者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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