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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能否反悔诉讼,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能否反悔起诉

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能否撤回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他们往往在协议中约定“本事故一次处理结束,今后双方没有异议”。 这个约定一般会导致各方失去向对方赔偿的权利,所以需要写这句话的时候,要慎重慎重。

2005年5月14日17时许,被告杨某酒后驾驶摩托车通过一条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原告宋某正好骑自行车,朱某摩托车前方的路边也是由南向北行驶。 杨某采取了不恰当的措施,那辆摩托车与宋某的自行车相撞,宋某跌倒受伤。 宋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锁骨骨折,入院治疗后出院。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杨某负全部责任。 2005年7月25日,经交警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宋某与杨某自愿签订以下协议: 杨某于2005年9月18日前向宋某支付各种费用8574.58元,同时承诺此次事故一次性处理结束,今后双方无异议。 达成协议后,朱先生根据合同履行了义务。

2006年12月11日,宋某实施二次手术,2006年5月2日,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宋某残疾10级,并按程序发放《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 2008年12月5日,宋某向法院提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宋某在《起诉书》年表示:“根据目前的伤情,自己已经伤残,经过交警部门调解,我与杨某签订了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的赔偿项目不含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我们将依法向杨某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事故发生后,原告宋某、被告杨某于2005年7月25日在交警部门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本事故一次性处理结案,今后双方无异议”。 该协议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协议签订后1年内,原告宋某于2006年12月11日实施了二次手术,但因对协议有异议未申请撤销协议。 即使该协议是可撤销的协议,在超过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期限后,当事人也不能行使撤销权,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目前原告宋某超出协议约定,要求被告杨某增加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驳回原告宋某对被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宋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宋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page]

核定

本案实质上涉及当事人对可撤销合同行使撤销权的期限问题。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因特殊原因对已经成立的合同有撤销权的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取消: 1、一方以欺骗、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思与对方签订的合同; 2、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3、明显不公平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自己为成立满一年的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因此,我国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本案经双方达成一致后,原告宋某于2007年12月11日实施了二次手术,应该知道自己的伤情,但在2007年12月11日前1年内未向法院申请撤销协议。 即使宋某知道2006年5月2日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了伤残鉴定的撤销事由,但直到2008年12月2日向法院明确申请撤销原协议,致使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已过,撤销权随之消失。 因此,法院的判决并不不当。

综上,“终止一并处理”协议对当事人知道撤销理由或者应当知道的后一年内未申请撤销的,一次处理包括依法应予赔偿的全部项目,涉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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